熟悉網購的朋友都知道
有一種常見的“全球購”
是通過跨境電商模式
由跨境電商直接從國内的保稅倉發貨
以下案例中,朱某通過代購
買到的貨物沒有批準文号
要求退款和依法十倍賠償
卻遇上了“懂法”的商家坦言
居間合同,有問題也不賠償?
01
案情回顧
2020年10月15日,朱某通過淘寶網平台在劉某經營的Richelle House店鋪(昵稱為:雪梨情懷)内購買了10份“法國biocyte膠原蛋白液态飲 高濃縮抗衰美白膠原蛋白肽口服液”,産品發出後,次日由朱某簽收。
朱某收貨後發現産品包裝上全是英文,沒有中文标識和我國進出境檢驗檢疫證明,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和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且案涉産品宣傳有“減少皺紋細紋、提升皮膚彈性”的功效,應系保健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案涉産品沒有批準文号,故朱某訴至法院要求店鋪退款并支付十倍賠償。
劉某辯稱,其是通過跨境電商模式由跨境電商直接在杭州保稅倉向朱某發送商品,開設的網店隻是提供信息服務,與朱某之間形成的是居間合同關系,不是買賣合同關系,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02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朱某退一賠十的訴請。劉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審理認為: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标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兩者的目的與營利方式有本質區别。
本案中,劉某在其經營的店鋪展示涉案商品的名稱、價款等信息,朱某支付價款購買,劉某交付涉案食品于朱某,雙方轉移的是标的物所有權,因而成立的是買賣合同關系。劉某抗辯系從杭州保稅倉發貨,而實際發貨地點卻系江蘇海安縣,其辯稱不成立。劉某明知經營的商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标準卻仍然銷售,應依法承擔經營者責任,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法律分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現貨代購,和傳統代購不同,此種模式下消費者與經營者一般成立的是買賣合同關系,而非居間合同關系。
商家從國外購買商品後在網店公開上架銷售,此時商家已經取得了現貨商品的所有權,将商品上網銷售給新的消費者實際上是轉售行為,商家與消費者之間形成的是買賣合同關系。對于轉售,商家的轉售價格中包含了商品原價和利潤。此種模式下,消費者隻能挑選商家出售的既有商品,卻不能像代理關系中的委托人一樣指示代理人為自己購買特定商品。
因此,這種“現貨交易”已經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代購”,而是變成了商家先囤貨再轉售的經營行為,則商家既要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經營者”義務,又要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保證其轉售的商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标準。
相反的,傳統意義上的“代購”屬于居間合同範疇,表現為委托方通過網絡向代購方下單,由代購方在海外購買商品後交由委托方,代購方從中收取報酬的行為,具備依委托方指示購買、收取代理報酬兩大特征。《民法典》将居間合同改為中介合同,除了名稱發生了變化之外,關于必要費用的規定也發生了變化,之前居間合同規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民法典》将“要求”變更為“請求”,“請求”包括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支付。
普法君提醒
消費者在代購消費時,需明确商家是銷售商品還是提供代購服務,否則基礎法律關系分不清,可能産生法律糾紛。
“代購”不是法外之地
“洋貨”也必須遵守
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來源:廣東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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