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圖文

 > 建設工程開工日期能修改嗎

建設工程開工日期能修改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23 15:36:42

建設工程開工日期能修改嗎?【建設工程】如何确定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建設工程開工日期能修改嗎?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建設工程開工日期能修改嗎(如何确定建設工程開工日期)1

建設工程開工日期能修改嗎

【建設工程】如何确定建設工程開工日期?

一、實際開工日期在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之後

通常,實際開工時間不明确的原因之一是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開工通知後,承包人處于某種原因推遲施工,而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及時對開工通知或者其他文件進行修正,從而産生争議。承包人從實際推遲開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1、發包人未能依法依約提供符合承包人開工的條件。根據《建築法》第7-11條的規定,除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确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以外,建築工程開工前,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延期、中止開工的,應當辦理延期申請,核驗或者重新申辦施工許可證,或者因發包人不具備《建築法》第8條規定的條件而不能領取施工許可證,以及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均可導緻承包人無法進場施工。這種情況下,應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作為開工日期。

2.承包人無力按時開工,包括施工人員、機械設備、承諾墊資的資金不能同時到位等。承包人無力按時開工,并不一定均系承包人原因推遲工期,發包人也可能為提供承諾的資金支持或者未提供開工條件。實踐中,應查明承包人無力按時開工的主要原因與推遲工期的關系,進而确定合理的開工日期。若是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導緻實際開工時間遲延,應以開工通知中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3.外部原因,例如自然災害、惡劣氣候,流行性疾病以及周邊群衆的阻擾等。一般認為,不可抗力、情勢變更更具有不可預見性,如果在确定開工日期後,發生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事件,導緻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應以承包人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若外部原因導緻不能如期開工,也由承包人承擔證明開工日期順延的舉證責任。

二、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提前進場施工

承包人在開工通知未發出的情況下,經發包人同意提前進場施工的情況并不少見,有時雙方為趕工期,在未獲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即開始施工,在施工期間才取得施工許可證,發出開工通知,在開工通知記載的開工時間與實際進場施工時間不一緻時,以開工通知記載的時間為準還是以實際進場施工的時間為準,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實際開工時間早于開工通知或開工報告中明确的開工日期應當将開工通知或者開工報告确定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因為開工通知或者開工報告确定的開工日期是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确定,對其後果雙方均應清楚,如果将實際開工時間認定為開工日期,會超出承包人的合理預期,對承包人不公平,另有觀點認為,如果承包人在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之前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這也是雙方意思一緻的表現,承包人對工期提前有心理預期,而節省時間成本對承包人也有利,此時應該根據事實确定開工日期,如果僅保護承包人,難免會對發包人利益保護不周。實踐中的情況較為複雜,有時承包人雖經發包人同意進場,但是未進行大規模施工,待開工通知發出後,才視為工程開始施工,以開工通知記載的時間作為開工時間更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有時承包人進場施工進行了大半,發包人才取得施工許可證,并發出開工通知,此時如果以開工通知記載的時間作為開工時間,對發包人不公。因此,本條在第(2)項中規定,原則上在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提前進場的情況下,以承包人實際進場施工的時間為開工日期。但是如果證據表明開工通知中記載的時間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則以開工通知記載的時間為開工時間。具體審查時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時使當事人的利益均衡。

三、無開工通知且實際開工時間不明

實踐中存在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情況,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可能也不一緻,這種情況較為複雜,工程施工較不規範。此時應綜合各類證據,考慮多種因素,并査明開工條件是否具備的事實,來認定實際開工時間,應避免一概将施工許可證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上記載的時間作為開工時間。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圖文资讯推荐

热门圖文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