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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稅知識庫業務招待費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6-28 08:04:13

歲末年初是企業财務人員一年中最繁忙的時候,不但要清查資産、核實債務,而且要對賬、結賬,一直到最後編制财務會計報告。但是忙歸忙,有些科目天然就隐藏着巨大的稅收風險,賬務檢查一定不能少。今天,服寶在這裡說說"業務招待費"中暗藏的那些事兒!

财稅知識庫業務招待費(年終賬務檢查不用慌之)1

核算範圍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用于接待應酬而支付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業務洽談、産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往、會議接待、來賓接待等所發生的費用。

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不論是财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确的界定。在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範圍如下:

(1)企業生産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企業生産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企業生産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企業生産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涉稅風險

一、企業所得稅相關風險

1、業務招待費必須是為企業生産經營需要而發生的合理開支才能入賬。例如:老闆個人消費支出、給客戶賄賂等則不能稅前扣除。

參考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産經營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扣除,但是稅法規定在一定比例範圍内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操出标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參考政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3、開辦(籌辦)期間的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60%計入企業籌辦費用,在企業實現營收後按年攤銷,一般不低得于3年。

參考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條 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二、增值稅風險

贈送禮品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應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相應進項稅額準予抵扣。

參考政策:《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将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将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将自産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将自産、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三、個人所得稅相關風險

企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可能涉及到扣繳個稅的問題。

參考政策:《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适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條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随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注意事項

1、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不得将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内容、目的、費用标準、支付憑證等。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

如果稅務機關發現業務招待費支出有虛假現象,或者在納稅檢查中發現有不真實的業務招待支出,稅務機關有權要求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足夠有效的憑證或資料;逾期不能提供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不進一步檢查,直接否定納稅人已申報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權。

2、贈送禮品注意區分是業務招待費還是業務宣傳費。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在稅務執法實踐中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産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産品有标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

财稅知識庫業務招待費(年終賬務檢查不用慌之)2

3、誤餐費注意區分是業務招待費還是職工福利費。一般而言,誤餐費是因為企業職工無法回企業食堂進餐而報銷的費用,即用餐人是企業職工,原因是無法回企業食堂用餐而發生的支出;招待費是對外接待業務單位和個人而發生的吃,喝,用,玩費用,它的消費人主體是外單位的個人,而不是本單位的員工,目地是維護良好的外部公共關系。

4、出差途中的餐費注意區分是業務招待費還是差旅費。對于企業未實行出差定額夥食補助而是實際報銷的,員工出差途中的餐費,其實際發生的支出可據實扣除,無需并入招待費支出;對于出差途中發生的招待業務客戶發生的餐費應作為招待費支出并按比例扣除。

參考政策:《》()第三條規定,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

5、對于業務招待費超支問題,屬于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确定應稅所得額時的一個概念,對其的調整隻是依照稅法的規定,以會計利潤為基礎進行納稅調整而已,不屬于會計處理範圍(除因會計差錯而導緻的納稅調整以外)。因此其并不需要調整企業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也并不導緻帳表不符。

案例解析

A煙酒貿易公司,2019年實現商品銷售收入1000萬元,取得對B公司的股權投資收益100萬。公司2019年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20萬元,其中10萬元是為了市場推廣作為禮品贈送的存貨成本。該企業可能涉及的納稅調整有哪些?

1增值稅

按規定,将購進的存貨無償贈送給他人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銷項稅額=10萬*13%=1.3萬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13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0

2個稅

按規定,向本單位以外的人員贈送禮品,按"偶然所得"繳納個稅。應代扣代繳個稅=113000*20%=22600元

借:營業外支出 226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22600

這22600元稅金應當由接受禮品的人員承擔。若由企業承擔稅金,則應作為"營業外支出"核算,且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還需要做調增。

3企業所得稅

按規定,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發生額的60%=(200000 13000)*60%=127800元

銷售收入僅包含主營業務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視同銷售收入額(參考法條:國稅函[2009]202号第一條)。除專門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的投資收益不計入按比例扣除業務招待費的銷售收入扣除限額(參考法條:國稅函[2010]79号第八條)。案例中A企業屬于商貿企業,故而銷售收入的5‰=(1000 10)*5‰=50500元。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抵扣的業務招待費為50500元,調增額=127800-50500=77300元。

财稅知識庫業務招待費(年終賬務檢查不用慌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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