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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保險金權益人 被保險人
引言:
保險金權益人是指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保險金申請權(請求權)的人。
保險金權益都包括哪些呢?
被保險人、受益人、法定繼承人、保險金受讓人。
如果上述人員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其保險金的申請權可以由其法定或是指定監護人代為行使。
保險公司隻受理保險金權益人的理賠申請,如果涉及到多名保險金權益人的,可以委托其中一名保險金權益人作為保險金申請人辦理理賠相關事宜。
保險金權益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理賠申請,按照要求填寫授權書。
保險金權益人——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即在人身保險中其人身受到保險合同保障,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險人。
适用情形
在保單的保險期間内,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且生存的,保險金權益人是被保險人本人,可以由其他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理賠實務要點
首先是審查被保險人與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于被保險人的壽命或者身體具有法律上認可的利益。
依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配偶:
指與投保人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另一方,夫妻互為配偶。
投保人的子女:
包括投保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父母:
包括生父母、養父母以及有贍養關系的繼父母。
除了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存在撫養(長輩和晚輩之間)、扶養(兄弟姐妹之間)、贍養關系其他家庭成員或近親屬之間互有保險利益。
包括投保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等直系血親,投保人的親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等旁系血親。
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投保人和他們之間是否存在撫養關系、扶養關系和贍養關系為前提。
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産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判斷是否具有勞動關系,應以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出險時實際的勞動關系(如工資關系等)為準。
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同意:
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親筆簽名
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被保險人交納過保險費
被保險人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授權投保人代為辦理投保事宜
有其他證據證明被保險人同意的
沒有保險利益的情況下,理賠如何處理
如果保險合同在訂立時沒有保險利益,那麼保險合同自始無效,保險人也不承擔保險責任。
如果保險合同訂立時有保險利益,但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利益滅失(如離婚),保險合同仍然有效且不影響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和受益份額。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時,如何處理
未成年人通常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并能維持當地群衆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種情況下,可作為保險金申請人直接申請理賠;其他情形的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或指定監護人代為行使保險金申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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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之保險金權益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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