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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的條件法律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28 13:17:05

重慶三中院:照顧重病“丈夫”十年未領證“妻子”可适當分得遺産

記者 劉 洋 本報通訊員 伍柯聿 胡雅茹

被扶養人的條件法律規定(充分保障特殊扶養人的權利)1

呂文靈 作

導讀

張女士和趙先生均離異未婚,情投意合的兩人在沒有領結婚證的情況下,一起生活了十年。然而,趙先生的突然病逝,引發了一場遺産繼承糾紛,未領結婚證的張女士和趙先生的母親、兒子對簿公堂,分割遺産。近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這起遺産繼承糾紛案,判決張女士因對已故趙先生扶養較多,仍可适當分得趙先生遺産。通過這個案件,人民法院旨在以小案例講述大道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讓公衆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用司法公正引領社會公正,用法治精神、道德力量引導全社會形成尊老愛幼、互幫互助的良好風尚。

被“丈夫”的母親和兒子告上法庭

2011年,張女士與趙先生相識,兩人均離異未婚,且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兩人情投意合,決定共同搭夥兒過日子。

十年間,張女士與趙先生始終沒有辦理結婚手續,一直居住在張女士名下房屋,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周邊鄰居看兩人出雙入對,相處融洽關系親密,皆認為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間,趙先生還購買了一輛車登記在自己名下。

2020年6月25日淩晨,趙先生突發疾病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有他的母親李婆婆和兒子小趙。趙先生死亡後,張女士保存持有其遺留的存款共計1325589.49元的銀行卡3張、居民身份證和死亡證明,同時,張女士将登記在趙先生名下的轎車過戶登記至自己名下。

“我兒子去世了,他留下的遺産理應由我和孫子來繼承,憑什麼一個外人來霸占!”李婆婆認為,張女士和兒子沒有領結婚證,對老趙家來說就是外人,不應該來分遺産。

“本來我爸和張阿姨在一起我就不支持,這麼大年紀的人了還談什麼女朋友,這下好了,又鬧出這麼多事端!”小趙一直對父親交女朋友這個事耿耿于懷。

因雙方對趙先生的遺産分割未果,李婆婆和小趙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趙先生的遺産。

本案一審法院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趙先生死亡後,其名下的車輛及存款均屬遺産,依法應當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趙先生具有勞動能力和穩定的經濟收入,經濟上并不依靠張女士進行扶養,二人不具有法律上與事實上的扶養關系,遂判決确認李婆婆、小趙系被繼承人趙先生的法定繼承人,張女士返還趙先生的居民身份證、死亡證明、名下轎車以及銀行存款1325589.49元給李婆婆、小趙;駁回李婆婆、小趙的其他訴訟請求。

未領證的“妻子”獲得遺産

“這麼多年來,我無微不至地照顧老趙,他生病了,我寸步不離守在病榻前,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成為被告的張女士感到非常委屈,自己與趙先生在一起十年,感情非常好,雖然沒有領結婚證,但她和趙先生是事實婚姻,她享有一定的繼承權。

原來,張女士和趙先生共同生活以來,趙先生因患有膽囊結石伴慢性膽囊炎及肺氣腫、哮喘等疾病數次住院治療。期間,張女士盡心盡力陪護,住院單、手術同意書簽字人和聯系人均為張女士,載明與患者關系也為配偶。相處過的醫生和病友也常常誇贊張女士賢良淑德,把趙先生照顧得無微不至。

可兒子小趙在父親生病期間,鮮少露面,平常的生活中也極少關心、照看趙先生,在庭審中也未能舉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盡到了成年子女對父親的贍養義務。

“這個官司我一定要打!”張女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重慶三中院審理後認為,人與人之間的扶助、扶養應包括日常生活起居照料等勞務上的付出和精神上的陪伴撫慰,特别是人在生活處于困境時身邊有人照顧,給予關心、關愛更能給人帶來精神上的慰藉。本案中,張女士雖不屬于趙先生的法定繼承人,但兩人共同生活期間,張女士對趙先生既有生活上的照顧,又有精神上的陪伴,在趙先生病重時更是不離不棄,可以認定張女士對趙先生扶養較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可适當分得趙先生遺産。法院最終改判張女士返還趙先生的居民身份證、死亡證明以及趙先生的銀行存款1075589.49元給李婆婆、小趙;趙先生遺産車輛一輛歸張女士所有,張女士分得趙先生遺産25萬元;駁回李婆婆、小趙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解析

未領結婚證的“妻子”為何會分得遺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遺産酌分請求權進行了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适當的遺産。”這就意味着,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其他人員有了請求分得被繼承人(即逝者)遺産的資格與權利。從立法目的來看,該權利的設立,是為了保障除法定繼承人之外,那些盡了贍養義務的人們的權利。現實生活中,不乏存在一些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到婚姻登記部門領取結婚證的人們,給予他們對先逝配偶部分遺産的請求權益,以及賦予逝者生前對其盡了照顧、扶養義務的人或在逝者生前由其扶養、照顧的其他弱勢群體請求獲得逝者部分遺産的權利,充分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人”為中心的基本立場與價值理念,彰顯了其對被繼承人的人格自由與尊嚴的尊重,也表達了遺産酌分請求權主體的利益訴求與人文關懷。

具體到本案中,張女士、趙先生雖未進行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但兩人長期以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仍屬于事實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且張女士與被繼承人趙先生存在較為親密的關系,在被繼承人趙先生基于某些因素未立遺囑的情況下,張女士可請求适當分得遺産。

非法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提供勞務上的幫助及精神上的陪伴撫慰是否可視為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一般認為“扶養較多”可以參照履行了“主要扶養義務”進行認定。在理解“扶養較多”時,應當注意:

1.“扶養較多”的标準。此處的“較多”可以是與子女、配偶等法定繼承人所盡義務相比較,扶養人承擔的義務較多;也可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需要為标準,扶養人滿足了被繼承人較多的實際需要;也可以社會一般觀念為标準。此處的扶養是指一種經常性、持續性的行為,若一般性的往來、臨時性的照顧或者偶爾提供經濟扶助以及經濟扶助數額不大的,則不應認定為“對被繼承人生前扶養較多”。

2.扶養的形式。扶養人所盡扶養義務的形式,不能單純理解為支付一定的财産,還可以表現為經濟資助、勞務扶助、生活照料或精神的慰藉等。回歸到遺産酌分請求權制度上, 被繼承人對非法定繼承人因感情親近而産生的照顧、友愛、報償, 反映到酌分遺産的意思表示, 應該得到法律上的尊重和保護, 在其死後若其繼承人僅以言辭表示感激顯然不符合社會的公平、法律的正義,亦有悖于權利義務相對等的法律原則。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趙先生具有勞動能力和經濟收入,不依靠張女士進行扶養,張女士與趙先生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扶養關系,也未形成事實上的扶養關系,故張女士不得繼承或分得趙先生的遺産。一審法院在認定張女士是否已盡扶養義務時,僅局限于經濟上的幫助,顯然對張女士不公。

二審法院認為,扶養不僅包含給付财物,還表現為勞務扶助、生活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陪伴。本案張女士和趙先生已共同生活十年,直至趙先生死亡期間,一直由張女士照顧趙先生的日常生活起居。特别是4次住院治療期間,張女士均以趙先生配偶名義在醫患溝通記錄、住院記錄及病危通知書上簽字,并在醫院進行照顧,給予了趙先生日常生活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應當認定為對趙先生扶養較多。

■專家點評

解民憂 暖民心 保民安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闫召華

随着經濟蓬勃發展,家庭财富傳承備受各階層群衆關注和重視。任何一位被繼承人在彌留之際最放心不下的,往往就是“身後事”——遺産分配。遺産分配的公平正義,不僅涉及被繼承人意志自由的理性推定,也關乎保障人權和弘揚美德的法治要求。

被繼承人生前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系,被繼承人死後,這些曾經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非法定繼承人,有權請求分得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産,這就是遺産酌分請求權。遺産酌分請求權作為我國民法典繼承編所确立的權利,在維護親屬之間的倫理價值、實現繼承期待利益、弘揚家庭養老育幼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具有重要社會價值。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凝聚人心、彙聚民力的強大力量。遺産酌分制度所傳遞出的互相扶助,營造家庭和睦氛圍,以及弘揚扶養行為,救濟扶養付出等理念也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目标一緻、結構互洽。

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之外設立遺産酌分制度,能有效彌補傳統繼承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肯定與補償對被繼承人生前扶養較多的人。扶養人對被繼承人本身沒有法定扶養義務,出于道義對被繼承人進行了扶養,法律賦予該類扶養人享有遺産酌分請求權,意在補償并獎勵其扶養行為,符合權利義務相一緻原則,同時,其也是對樂于助人、扶危濟弱傳統美德的弘揚及對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落實。

俗話說“百善孝為先”,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子女贍養父母是天經地義的事,更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民法典、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都規定了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僅包含給予父母經濟供養及生活照料,還應給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如果拒不履行贍養義務,必将受到法律嚴懲,也必将受到道德唾棄。

随着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遺産酌分請求權案件越來越多,也越來越複雜。面對人民群衆的新期待新要求,人民法院應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優質的司法服務解民憂、暖民心、保民安,積極發揮判決的價值引領功能,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審判全過程,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真正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特别是在家事審判中,要積極發揮其對家庭、婚姻、親情關系的“診斷、修複、治療”功能,實現家事糾紛“案結、事了、人和”,引導新時代和諧家庭關系的構建,用實際行動走好中國特色司法為民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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