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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關系内容均由法律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1 12:19:02

民事法律關系内容均由法律規定(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導火索)1

民事法律事實是什麼?

民事法律事實,是法律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産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

從定義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生活事實都可以被稱為民事法律事實,比如談戀愛、聚餐、約會等,哪怕這些事實在生活中很重要,可是并不具有民法上的意義,不能産生民事權利與義務,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對待劈腿的渣男、爽約的朋友、食言而肥的小人,我們大多隻能訴諸于道德的譴責,而不能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民事法律事實,在民事法規中有具體的規定,凡不在法律規範之内的,都不屬于民事法律事實。這并非法律不嚴密,而是為了确保私人領域不受侵犯,總要有“法外之地”留給個人獨處,在那裡,我們可以存放隐私,可以舔舐傷口,可以脫下面具做回自我。可以說,民事法律事實,給我們畫出了自由的界限。

民法并不能夠覆蓋生活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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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就不是法律能夠涉足的。

民事法律事實與民法規範

民事法律事實有兩種含義:一是寫在民法中的、靜态的、假定的事實;一是發生在現實生活中的、動态的、具體的事實。隻有這個兩個事實完全一緻時,才能引起相應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化。

如民法規定:結婚必須滿足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并進行結婚登記。

現實中男子甲25歲,女子乙22歲,雙方相戀兩年後,舉行結婚典禮,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沒有登記。

甲與乙盡管感情融洽,生活美滿,但是由于沒有登記,缺少婚姻有效的法律要件,因此并不能産生民法上的婚姻關系,雙方屬于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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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需要通過雙方提供的證據,從一團亂麻的生活事實中抽取民事法律事實。比如在離婚訴訟中,法官會撇開一團亂麻的生活糾紛,首先要求雙方提供結婚證,以證明婚姻關系的存在,然後再進行接下來的審理。

那麼,哪些生活事實屬于民事法律事實呢?

根據事實的發生是否由當事人的意志決定,可以将民事法律事實分為自然事實和行為兩類。

自然事實

自然事實是指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或者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事實。比如自然災害、時間的經過、人的死亡等。

自然事實又可以細分為兩類:

一是事件,指某種客觀事實,它既包括人或動植物之生死、火山爆發、地震海嘯等純粹自然現象,也包括罷工、遊行、示威、法院的生效判決等人為事件,這些事件的發生以及發展均不由當事人的意志決定。

二是狀态,即某個現象的存續。比如夫妻關系、近親屬關系、精神失常、對物的占有、下落不明、成年或未成年、善意或惡意等。這些均具有民法上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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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行為是民法中的重點,日常生活中我們無時無刻不在進行着行為,這其中既有合法行為,又有違法行為,還有不受法律調整的行為。

合法行為包含了民事法律行為、準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三種。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志,将其建立、變更或者消滅某一民事法律關系的真實意思表達出來的行為。比如立遺囑,就可以通過書寫遺囑或到公證處公證的方式建立起繼承與被繼承的民事法律關系;男女雙方通過一起到結婚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表示出結婚的意願,并建立起夫妻關系。

民事法律行為中,當事人不但采取了表露真實意願的客觀行為,還清楚地知道自己要為此做什麼或者付出什麼,并且願意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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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也表露自己的意願,但是,其結果卻不是當事人自己能夠決定的,而是法律予以規定好的,哪怕當事人不願承擔由此而來的後果也不行。所以,才有了“準”字。

常見的有意思通知,如要約拒絕、履行催告、選擇權行使催告;觀念通知,如承諾遲到通知、發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債權讓與通知、債務的承認;感情表示,如被繼承人之寬恕,被繼承人一旦寬恕了犯有大錯的繼承人,則該繼承人繼續保有繼承權,無論被繼承人的本意是否如此。

事實行為,是指當事人主觀上不一定具有産生、變更或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意願,但客觀上能夠引起這種後果的行為。這種結果也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比如寫作,作品一旦完成,作者即自動獲得著作權,不必采取任何措施宣示權利;農民在宅基地上蓋房子,房子一旦蓋好,該農民即自動成為房屋主人。事實行為,不需要當事人想那麼多,幹就行了。

不合法的行為包括違約行為、侵權行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它們同樣會導緻民事法律關系的産生、變更和消滅。比如侵權行為往往會導緻新的債權債務關系,違約行為會導緻合同解除,監護人不履行法定義務,可以變更監護人等。

民事法律事實是民法中的一個基本概念,學界對于它的讨論一直沒有定論,這裡僅僅是采用分類較為合理的一種。對于民事法律事實的研究,更像是醫生拿着手術刀進行解刨,我們把紛繁複雜的生活歸納整理,砍去私人領地,剩下的進行劃分,并一一定性,更有利于我們看清生活的本質——各種表象背後的人身關系和财産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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