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律法規政策問答工資、工時、休息休假
Q:
哪些勞動者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A:
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勞動者;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勞動者;
(3)其他因生産工作需要,适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要求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在取得本單位工會組織同意的基礎上,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實施。
Q:
什麼是不定時工時工作制?
A: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它是針對因生産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系, 無法按标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不受日延長工作時間标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标準的限制, 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适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确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産、工作任務的完成。
Q:
哪些勞動者可以實行不定時工時工作制?
A:
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可以實行不定時工時工作制:
(1)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标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勞動者;
(2)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勞動者;
(3)其他因生産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系,适合實行不定時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要求實行不定時工時工作制,應在取得本單位工會組織同意的基礎上,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實施。
轉自杭州人社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