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巨型貴賓犬傷人事件引發熱議,而狗主人卻在事件發生之初拒絕道歉,甚至不承認自己的過錯。
經查,責任人王某系該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食品藥品稽查專員。即使是在媒體和輿論的共同幫助下,都沒能換來責任人王某的道歉。最後,輿論影響到了其單位的聲譽,在上級領導“停職”的威脅下,王某才予以道歉。
包括像最近武漢女子盧某通過跳樓來控訴小區内遛狗不拴繩的行為,以生命為代價發出最後的呐喊,令人唏噓,也讓人對于現在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感到寒心。
這些事件中反映出來多個部門層層失守,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未落實到位的問題嚴重,在媒體的幫助下尚且如此,我們孤立無援的普通人在遭遇類似的事件時又該如何救濟?
确認行政機關的不作為違法
很多時候我們并不是受到某個積極的行政行為侵害,比如行政處罰不合理或者行政許可不合法,而是政府部門在應當履行某項職責時玩忽職守,這種不作為才是在現實生活中廣泛存在的迫切侵害我們合法權益的情況。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包括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财産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情況。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訴訟類型中,就包括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複的。
就本案而言,根據《xx市市區養犬管理暫行規定》,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須實行圈養或拴養,不得在戶外遛犬;犬隻咬傷他人的,養犬人必須立即将受傷人送至衛生防疫機構診治,并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該規定還提到,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包括: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诿的;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由此可知,城市管理局作為當地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應當對本事件作出相應處理,但該機關卻沒有實施相關行為,聲稱大型犬不屬于城管負責範圍。這種積極不作為自該行政機關明确拒絕之日起成立,如果是不作回應,也不受理投訴和舉報的,則是在行政機關期限屆滿未作出意思表示,視為默示拒絕,不作為行為成立。由此,可以确認違法行為存在,并确認被告/複議被申請人。
提起行政複議
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違規或是不作為,損害我們個人利益時,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救濟,一個是行政複議,一個是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是通過行政方式解決的,一般是上一級或者是同級政府,好處是更加專業,但壞處是可能官官相護。所以有了另外一種解決途徑,行政訴訟,就是把行政機關當作被告去起訴,将行政機關與争議解決機關相分離,進而保證争議解決的公平公正。
當我們需要尋求救濟時,除了涉及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争議、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反壟斷、價格違法的情況需要複議前置外,其他情況都既可以選擇行政複議也可以選擇行政訴訟。
對于複議機關的确定,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如果被申請人為政府工作部門,複議機關應當為同級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如果被申請人為政府派出機關,則複議機關為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如果被申請人為多個行政機關,則複議機關為其共同上一級機關。
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可以直接在行政行為做出後由行政行為相對人提起,也可以在提起行政複議後,出于對行政複議的結果不認可而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要提起行政訴訟,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在管轄法院方面,原則上由基層法院管轄一審行政訴訟。
如果是人數較多的共同訴訟或者被告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和國務院部門等,則由中級法院進行管轄。特别注意,如果之前提起的複議維持了,複議機關與原機關作為共同被告,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确定級别管轄。地域方面,原告就被告,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過複議的案件由原行政機關所在地或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其次,如果是經過複議的,對複議結果不滿意提起行政訴訟,分為幾種情況:複議結果改變的,應當告複議機關;複議維持的,将原機關和複議機關列為共同被告;複議機關不作為的,選擇告,對哪一個機關不服,告哪一個機關。
最後,要注意證據收集和保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都對在行政不作為案件中,原告需要對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情形進行舉證作出了明确的規定。因此,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首先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并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證據,并在起訴時及時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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