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了團體意外險的男子,在工程項目中突發意外,導緻眼部受到創傷,經專業鑒定機構鑒定,傷情程度為8級傷殘。
男子依據傷情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結果對方要求男子重新進行鑒定。為此,二者之間發生理賠糾紛。
男子是否需要重新鑒定傷情?保險公司究竟該不該賠償男子意外險保金?且看法院如何判決。
眼部受傷引發理賠糾紛
日前,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二審民事判決書,将男子李某某和永安财産保險和田中心支公司(下稱:永安财險)之間的一起理賠糾紛公布于衆。
判決書顯示,李某某是新疆一建設工程公司承建項目的木工。2020年5月,工程公司為項目工人在永安财險處投保了《建築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每人保險金額為:主險團體意外險60萬元,附加意外傷害醫療險5萬元。保險期限為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
不幸的是,在保險期限内,李某某在工程項目做木工時發生意外,導緻右眼受傷。經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李某某所受傷情為8級傷殘。公司為李某某投保的意外險,保單受益人為李某某本人。
事發後,李某某保單理賠并不順利,因為保險公司認為其傷情需要重新進行鑒定。
為此,二者之間發生理賠糾紛,李某某及其公司将永安财險告上了法庭。
被判賠付18萬保險金
照理來說,既然保險公司對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情鑒定結果不滿意,那麼就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鑒定結果存在異議,以支持自己要求投保客戶重新鑒定的主張。
一審法院也認為,案件的争議焦點是涉案司法鑒定意見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當提出異議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鑒定意見存在不實之處,在此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提出申請司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但是,因為永安财險并沒有提交支持自己主張的相應有效證據。
與此同時,一審法院還着重對出具初次鑒定意見的鑒定機構,從資質、出具意見所依據的材料、意見形成過程等各個方面進行了審查,最後發現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不存在資格不符、出具的意見嚴重違法、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等情形。
換句話說,鑒定機構初次鑒定的傷情結果,并沒有什麼不實之處。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司法鑒定意見,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于是,一審法院判決:永安财險按保險合同約定,賠付李某某傷殘賠償金60萬元的30%,即18萬元。
對李某某要求的誤工費、護理費、夥食費、鑒定費等,因其未提供相應證據,一審法院沒有支持。
二審駁回保險公司上訴
對于一審判決結果,永安财險并不服氣,其認為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适用法律錯誤,原因是本案符合重新鑒定的條件。
永安财險稱,重新鑒定的鑒定所都已搖号選定,但因李某某不願意去、也不同意鑒定所前往其處進行鑒定,故導緻鑒定程序終止。
基于此,永安财險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自己不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某及其公司則表示,鑒定程序終止并不是李某某不願意鑒定,是因李某某腦部患有腫瘤,不能去鑒定機構鑒定。
在二審中,雙方均沒有提交新的證據,二審法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肯定。
二審法院查明,雙方當事人選定好重新鑒定的鑒定所之後,由于李某某患病無法接受司法鑒定,故鑒定終止,并向永安财險送達了告知書。
二審法院強調,案件争議的焦點仍是初次鑒定意見書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李某某患病無法接受重新鑒定,對此永安财險二審中也表示無異議。
最終,永安财險因在二審中也未能舉證證明,原鑒定機構及人員有超越業務範圍和執業類别、送鑒材料失實等需要重新鑒定的情形存在,故被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同時,二審法院将判決被裁定為終審判決,3900元的二審案件受理費也由永安财險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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