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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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用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來表達我們的意願,例如申請信用卡時需在信用卡領用協議上簽名,購房時需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名,公司間開展業務時需要在合同上蓋章等。簽名、蓋章、按手印這三種方式有啥區别,哪個方式更可靠?哪個方式有法律風險?在簽名、蓋章、按手印時,要注意哪些細節?
1
簽名
簽名,顧名思義就是在合同或者協議上簽自己的名字,證明“這是我”,而不是張三李四,這裡的名字通常指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
所以,為了證明“我就是我”而不是别人,在簽名時,一定注意一個問題:
簽名用藝名或者别名有法律效力嗎?
别名 除了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外,很多人可能還有多個供他人稱呼的名字,小名、乳名、别名、曾用名等,從法律角度考慮,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有引發争議的可能,需進一步證明名字與行為人等同;
藝術簽名 現在很流行藝術簽名,看着很厲害,但是一個識别不出字眼的簽名在法律上又如何明确行為人身份?故清晰可識别的簽名是法律的必備要素。
注意:簽名不要用鉛筆及馬克筆、水彩筆等筆尖較軟的筆。因為鉛筆不易保存且容易被修改,馬克筆等很難反映簽字人的寫字習慣,很難進行筆迹鑒定。
2
蓋章
在說這個問題之前,要先清楚公章和私章的區别。蓋章分為蓋私章(例如人名章)和蓋公章。
公章是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用自己法定主體行為名稱制作的簽名印章。我國對公章的管理有健全司法管理體系,任何私刻都是違法犯罪的,對于脫離法定主體行為虛構私自刻制的印章,按僞造行為主體的犯罪論處。
此外,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是單位對外進行活動的重要憑據,不得借用,如借用其他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者公章簽訂合同,該合同屬無效合同,出借單位和借用人要對該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負連帶責任。
私章是個人的印章的簡稱。目前國家對個人私章的使用并沒有明确的法律規定,但公民使用個人私章有諸多弊端,因為私章僅能反映這個蓋章和蓋章人的姓名一緻,并不能确定蓋章人的真實身份。而且個人私章很容易僞造,當事人可能因此主張對方所述完全與己無關。
在民事活動中,蓋私章的不計其數,與簽名相比,蓋章在法律上的風險是很大的。
蓋私章是否有法律效力?
一是如果私章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備案登記不具有公信力;
二是私章是與人分離的,不像簽名因個人筆迹有别而“字如其人”,故蓋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難以确定;
三是私章容易僞造,當事人可能因此主張對方所述完全與己無關。
3
手印
根據《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從《合同法》第32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法》規定最常用的方式是,簽字或蓋章,或者是簽字加蓋章。對于按手印這種方式,合同法并沒有明确的說明。但在現實生活中,特别是農村或者偏遠的山區,很多人還是習慣用按手印的方式來确認合同。
按手印受法律保護嗎?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五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隻要按手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那麼手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但僅僅以手印來确定合同也有法律風險,遠一點的比如在舊社會的刑訊逼供中,屈打成招的最後一步就是人的手印“被”按在罪狀上。近一點的就說當事人如果是在醉酒、昏迷、脅迫狀态下摁的手印,在民事訴訟中,就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對舉證責任合理分配後再加以解決。
在司法實踐中,最為慎重的選擇就是簽名與按手印的結合,簽名是個人自然的書寫流露,是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可也有被人仿冒簽名的可能。而按手印雖然不易識别,但其确定身份的作用某種程度上可一舉定紛争。因此,簽名與按手印相結合能互取其長,互補其短,是規避風險的自然選擇。
具體到社會生活中,與我們的利益息息相關的需要用到這幾種意思表示的手段的活動主要有個人之間的借貸關系以及個人與公司、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等。對于個人之見的借條、收據等文件,建議在保證相關要素齊全的情況下,落款盡量使用簽名+按手印的結合以最大程度的降低法律風險。對于合同的簽訂及有效性,以下幾個常見的問題,幫助大家解決實際生活中遇到的各種情況。
01
問:隻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沒有公章或隻有财務專用章,有效嗎?
答:原則上有效,但存在法律風險。
02
問: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隻有授權代表簽字,有效嗎?
答:在出具授權書的情況下,原則上有效,但存在法律風險。
03
問:隻有公司公章,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有效嗎?
答:原則上有效,但存在法律風險。
04
問:隻有合同專用章,有效嗎?
答:經過備案的合同專用章,有效,但需對方出具備案資料。
05
問:隻有财務專用章,有效嗎?
答:無效。
例外:通常而言,外國公司既沒有法定代表人也沒有公章。與外國公司簽合同時,隻需其提供授權書,授權代表簽字即可。
法官說
簽字、蓋章、手印的真實有效隻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所簽署的合同本身出現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同依然是無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簽名、蓋章、按手印,都關系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落筆前一定要三思。如果存在被脅迫的情況,一定把證據保留好。同時,應看清合同内容,切不可因礙于情面,而随便簽字、蓋章、按手印。
來源:綜合
編輯:王珠
審核: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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