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
1. 《旅遊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啟動的立法項目之一,曾列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和國務院立法計劃。
2. 從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至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共有 1400 多名代表和 3個代表團提交 48 件議案,建議制定《旅遊法》。
3. 2009年 12月,全國人大财經委牽頭組織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旅遊局等 23個部委和有關專家成立《旅遊法》起草組,啟動《旅遊法》的起草工作。
4. 《旅遊法》起草組曆時兩年多,先後舉行 5次全體會議, 先後形成三個階段性草案文本和數十個修改稿并多次聽取意見。
5. 2012 年 3 月 14 日,全國人大财經委第 64 次全體會議審議并通過《旅遊法(草案)》。
6. 2012年 8 月 27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 議初次審議。
7. 2013年 4 月 25日下午,在充分吸收一審、二審、三審以及社會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以 150票贊成、5票棄權表決通過了本屆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第一部法律——《旅遊法》,并于同年 10月 1日生效。
二、立法框架
1.共設 10章,112條。
2.框架内容
第一章總則,共 8條,規定了立法目的、适用範圍、原則等;
第二章旅遊者,共 8條,規定了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旅遊規劃和促進,共 11條,規定了旅遊規劃的編制及相關規劃的銜接、旅遊促進及保障等。
第四章旅遊經營,共 29 條,規定了旅行社的設立和經營業務範圍、旅遊經營的規則、旅遊經營者和旅行輔助人的權利和責任等;
第五章旅遊服務合同,共 19條,規定了旅遊服務合同的類别,包括旅遊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
第六章旅遊安全,共 7 條,确立了旅遊安全的責任主體,旅遊安全的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制度等;
第七章旅遊監督管理,共 8條,确立了旅遊綜合監管制度,規定了行業組織自律規範;
第八章旅遊糾紛處理,共 4 條,規定了旅遊投訴統一受理制度、糾紛處理途徑和方法等;
第九章法律責任,共 16 條,規定了違反本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共 2條,規定了相關用語的含義、法律的生效。
考點二:《旅遊法》的立法目的、适用範圍、發展原則等總則的内容
一、立法目的
《旅遊法》第 1條規定: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旅遊法》。
(一)具體含義
1. 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
2. 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
3. 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适用範圍
《旅遊法》第 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組織到境外的遊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以及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适用本法。
(一)地域範圍
1. 《旅遊法》效力僅限于在我國境内開展的旅遊活動和經營活動。具體指:
(1)我國公民在境内的旅遊活動和外國旅遊者的入境旅遊活動。
(2)在我國境内,通過旅行社等經營者組織的,由我國境内赴境外的團隊旅遊活動。
2. 根據屬地管轄原則,我國旅遊者前往旅遊目的地國參加旅遊活動,應當遵守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
3. 根據屬人管轄原則,《旅遊法》是我國公民在境外參加旅遊活動的行為規範;我國其他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出境旅遊者也應當遵守。
(二)主體行為範圍
《旅遊法》的調整對象:
1. 從事遊覽、休閑、度假等形式的旅遊活動。
2. 為這些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
三、基本原則
1. 發展旅遊事業、完善旅遊公共服務的原則。
2. 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權利的原則。
3. 社會、經濟、生态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包括三層次:(1)堅持三者的統一;(2)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3)遊覽場所建設更多考慮社會效益。
4. 國家鼓勵全社會參與旅遊業發展的原則。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
四、主要制度
1.旅遊綜合管理制度。 2.旅遊者權益保護制度。3.旅遊促進和公共服務制度。 4.資源保護和旅遊利用制度。5.旅遊服務合同制度。 6.規範旅遊市場、提高服務質量制度。7.旅遊安全保障制度。
考點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關于旅遊者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一、旅遊者的特殊性
1.參加旅遊活動的目的是獲得精神上的愉悅。
2.旅遊活動活動的空間移動性和一定的時間性特征,旅遊者的弱者地位更加明顯。
3.旅遊消費的複雜性和專業性,先付費再旅遊的特點,使旅遊者對旅遊經營者的依賴更明顯。
二、旅遊者權利
1.自主選擇權
(1)《旅遊法》第九條規定,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産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2)能夠自主選擇價格合理的旅遊産品和服務。
(3)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2.知悉真情權
(1)《旅遊法》第九條規定,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産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了解和熟悉旅遊産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是旅遊者将消費願望付諸實施的前提,是自主選擇權得以實現的保證,。
(2)有權要求宣傳信息真實。
(3)有權要求旅遊者經營者作為合同一方主體的情況真實。
(3)有權獲得旅遊産品和服務的真實詳情。
3.要求履約權
(1)《旅遊法》第九條規定,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産品和服務。
(2)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旅遊産品和服務,無論約定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包價,旅遊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3)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旅遊行程單的安排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4)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4.被尊重權
(1)《旅遊法》第十條規定,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2)人格尊嚴得到尊重。(3)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4)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5.特殊群體的便利和優惠權
(1)《旅遊法》第 11 條規定,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2)重視對特殊群體的保護,滿足其對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
(3)本規定使用等旅遊者的表述方式。
6.求助請求權
(1)《旅遊法》第 12 條規定,旅遊者在人身财産安全遇到危險時。
(2)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3)請求救助和保護,依法獲得賠償。
三、旅遊者義務
1.遵紀守法文明旅遊的義務
(1)《旅遊法》第 13 條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
①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
②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③愛護資源,保護生态。
④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2.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1)《旅遊法》第 11 條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旅遊糾紛時:
①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
②不得幹擾他人的旅遊活動。
③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3.安全配合義務
(1)《旅遊法》第 15 條規定,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2)如實告知健康信息,遵守安全警示規定.
(3)對相關措施予以配合的義務.
(4)不履行配合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4.不得非法滞留擅自分團或脫團
(1)《旅遊法》第 16 條規定,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團出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入境旅遊者在我國境内參加旅遊活動,也應當遵守本規定。
(2)《旅遊法》第 55 條規定,旅遊經營者組織接待出入境旅遊,發現有非法滞留和擅自分團脫團情況的,應當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我國駐外機構報告。
考點四:旅遊規劃和促進
一、旅遊規劃
1.旅遊規劃的編制主體政府是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的主體。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将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2.旅遊規劃内容
(1)《旅遊法》第 18 條規定,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遊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标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遊産品開發、旅遊服務質量提升、旅遊文化建設、旅遊形象宣傳推廣、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等内容。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内的旅遊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二、旅遊促進
1.旅遊産業的政策扶持
(1)推進旅遊休閑體系建設。
(2)推動區域旅遊合作。
(3)促進與其他産業融合發展。
(4)扶持老少邊窮地區旅遊發展。
2.提供資金保障
(1)政府投入資金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總體原則是根據旅遊發展的需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因事制宜以引導為主,發揮市場的作用。
(2)投入資金的用途主要是促進旅遊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旅遊公共服務,促進旅遊形象推廣。
3.旅遊形象推廣
(1)國家旅遊局在旅遊形象境外推廣中的職責主要是:①對國家旅遊形象境外推廣進行統籌;②組織建立旅遊形象推廣機構的網絡;③開展旅遊國際合作與交流。
考點五:旅遊經營一、概述
1.旅遊經營者的義務
(1)履行旅遊合同。
(2)提供合格産品。
(3)不得進行商業賄賂。
(4)保護旅遊者個人信息。
(5)承擔連帶責任。
(6)報告,《旅遊法》第 55條規定,旅遊經營者組織接待出入境旅遊發現旅遊者從事違法活動或者違反本法第 16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我國駐外機構報告。
(7)投保責任險。
2.旅遊經營者的責任承擔。
《旅遊法》第 104條規定,旅遊經營者給予或收取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并由旅遊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3.旅遊市場規則
(1)政府通過制定标準,引導旅遊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
(2)國家采取措施,禁止旅遊經營中的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
(3)在經營活動中,以誠為本,公平确定與交易對方的權利義務,講求信用,嚴格履行合同。
(4)在經營活動中應當公平對待競争對手。
(5)在道德規範商業倫理方面,應承擔保護生态環境維護職工權益及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等社會責任。
二、旅遊景區經營規則
1.景區開放條件
(1)旅遊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
(2)安全設施及制度。
(3)有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态保護措施。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5)法律責任。《旅遊法》第 105條第一款規定,景區不符合規定開放條件接待旅遊者的,旅遊景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整頓,直至符合開放條件,并處 2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景區門票。
(1)嚴格控制景區門票等價格上漲是基本原則和要求.
(2)在定價機制上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3)在定價程序上拟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4)為防止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變相漲價,在規定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基礎上,明确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
(5)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
3.景區承載量
(1)景區是流量控制的責任主體。
(2)當地人民政府是對景區流量控制負有統籌職責。
(3)景區主管部門具有核定和監督景區承載量的職責。
(4)景區采取流量控制的方式。
(5)法律責任。《旅遊法》第 105條第二款規定。景區在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依照《旅遊法》規定公告或者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采取疏導分流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遊者的,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1個月到 6個月。
三、城鎮和鄉村居民從事旅遊經營的規則
《旅遊法》第 46條規定,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遊經營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考點六:旅遊監督管理一、監督管理與監督檢查
1.主體
(1)對旅遊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2)旅遊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産品質量監管、交通等執法部門是實施相關監督檢查的主體。
2.對象
《旅遊法》第 83條規定的監督檢查的對象是相關旅遊經營行為。
二、旅遊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事項及措施
1.監督檢查事項
《旅遊法》第 85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事項範圍包括經營旅行社業務及從事導遊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旅行社的經營行為導遊和領隊等旅遊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2.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的措施
(1)監督檢查也稱為現場檢查。
(2)《旅遊法》第 85 條規定由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複制。
三、監督檢查主體的行為限制
1.不得違法收費及參與旅遊經營活動
《旅遊法》第 84 條規定,旅遊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旅遊經營活動。
2.規範實施監督檢查職責
《旅遊法》第 86條規定,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及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
3.履行保密義務。
4.法律責任。
四、行業協會自律管理
行業協會自律管理實行自律管理,首先應當監督會員合法經營,履行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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