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如何變成證據?微信是集語音、短信、支付、遊戲等功能于一體的掌上通訊工具,大家用微信打車、購物,甚至是借錢、談生意,微信已經成為我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決定》正式開始施行,進一步明确了在微信、QQ、微博等相關社交軟件上的聊天記錄也可以作為老百姓打官司的證據之一那麼什麼樣的微信記錄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呢?随便截幾張圖就能當作呈堂證供嗎?,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微信聊天記錄如何變成證據?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微信是集語音、短信、支付、遊戲等功能于一體的掌上通訊工具,大家用微信打車、購物,甚至是借錢、談生意,微信已經成為我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決定》正式開始施行,進一步明确了在微信、QQ、微博等相關社交軟件上的聊天記錄也可以作為老百姓打官司的證據之一。那麼什麼樣的微信記錄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呢?随便截幾張圖就能當作呈堂證供嗎?
典型案例
李老闆是開針織廠的,與張老闆素有業務往來。2021年,李老闆對賬後發現張老闆還有20多萬元的貨款沒有付清,便通過微信向張老闆讨要,張老闆在微信回複說:“還欠6、7萬,沒有20多萬那麼多。”由于雙方賬目出入太大,根本談不攏,李老闆隻能起訴到桐廬法院。
為了打赢官司,李老闆向法院提交了與張老闆的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可沒想到的是,開庭時,張老闆直接否認了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懷疑微信聊天記錄是虛構的。為了證明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李老闆拿出手機,當庭演示了微信聊天記錄中雙方的微信号、微信頭像以及原始的微信聊天記錄并播放了語音。當法官問張老闆該微信賬号是否是其所有時,張老闆隻能承認。面對确鑿的證據,張老闆最終和李老闆達成了調解協議,保證在規定的期限内将貨款付清。
微信證據的表現形式
根據微信記錄形成的方式,微信證據分為文字微信記錄、圖片微信記錄、語音微信記錄、視頻微信記錄、網絡連接和轉賬支付信息。
1、文字微信記錄。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文字、發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衆号發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類記錄是微信中最常見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見的“微信借條”。
2、圖片微信記錄。包括在與微信好友聊天、發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衆号時轉載、制作、拍攝的圖片以及使用的各類表情。
3、語音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發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衆号文章中以語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4、視頻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衆号時,轉載、制作、拍攝的視頻。
5、網絡鍊接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衆号時發送的網絡鍊接,此類微信記錄的最大不同是鍊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發送方制作的。
6、使用支付、轉賬、紅包功能時産生的支付轉賬信息,這一微信證據類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時産生。
如何保存和固定微信聊天證據?
1.妥善保管原始載體。養成備份聊天記錄的好習慣,如果手機換新或者存儲空間不夠了,可以提前在計算機上備份一份聊天記錄。
2.視情況使用“騰訊電子簽”功能。近期,微信官方推出了名為“騰訊電子簽”的小程序,主要用于管理各種收據、簽訂租房合同等。通過該小程序簽訂電子合同,簽約過程和結果都會通過區塊鍊技術全程固定保存,最大程度消除了被篡改的可能性,也避免了證據丢失問題,确保了證據的安全。
開庭前如何提交微信聊天記錄的副本?
1.提交雙方個人信息界面。個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頭像、昵稱、微信号、地區等信息,可以幫助判斷當事人身份的真實性。
2.微信聊天記錄提供完整。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時必須完整不間斷,不能隻截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語音要轉化成文字,視頻要用光盤等存儲設備保存。
開庭時如何向法官和對方當事人展示證據原件?
根據法官要求,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記錄的設備登錄微信,展示雙方個人信息界面驗證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證明證據真實性,對語音、視頻、圖片、轉賬信息等内容打開展示。此舉是為了确保演示身份和内容的真實性。
很多當事人以為即使自己不小心清空了微信聊天記錄,騰訊公司也能恢複或者提供備份,但事實上騰訊公司無法提供微信聊天記錄,當事人隻能自己為“不小心”的行為買單!
法條鍊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 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 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 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 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 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 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 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态,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态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 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 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 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 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适當;
(七) 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第九十四條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 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 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認的;
(三) 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 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 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内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确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電子數據真實性提出異議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結合質證情況,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并着重審查以下内容:
(一)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确,表現内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确;
(三)電子數據的存儲、保管介質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
(四)電子數據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五)電子數據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電子數據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鍊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台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确認。
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電子數據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互聯網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托鑒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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