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等相關法律規定,臨沭法院對下列8名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給予曝光。
失信曝光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财産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失信被執行人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十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失信信息删除由承辦法官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辦理,本平台将不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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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行蹤和财産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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