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或者: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會計利潤 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一)不征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包括:财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二)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内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稅前扣除項目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成本: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産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4.損失
(1)損失的範圍——指企業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産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财産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2)按損失淨額扣除——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依照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3)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産,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以及符合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支出。
【相關知識】
(四)禁止扣除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滞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财物的損失。(★★★)
5.國家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外的捐贈支出。(★★★)
6.企業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産減值準備、投資性地産減值準備)(★★★)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五)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六)其他相關知識
1.折舊:會計折舊、稅法折舊(超标準的,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2.投資性房地産:稅法必須攤銷(會計:成本模式、公允價值模式)
3.交易性金融資産:稅法不承認公允價值變動(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4.其他債權投資、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稅法不承認公允價值變動(無需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5.無形資産
(1)稅法必須攤銷:不得低于10年(特殊情況除外)(會計:使用壽命有限、使用壽命不确定)
(2)加計扣除(财稅[2015]119号、财稅[2018]64号、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
①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②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75%、175%
6.預計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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