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譚智心 楊豔文
聯合與合作是農民合作社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需求。當前,我國農民合作社正處于從數量增長向質量提升的關鍵階段,合作社之間的聯合需求日益凸顯,不同地區、不同産業中已經有大量自發形成或政府引導組建的聯合社。全面認識當前我國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發展現狀和趨勢,理清合作社聯合社發展過程中需要把握的主要問題,對于進一步加強農民合作社聯合社規範、引導其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一)正确認識合作社聯合社的定位與功能
當前,我國農村經濟組織名類繁多,包括農業産業化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家庭農場、種養大戶、農業社會化服務公司、供銷合作社、産業聯合體等等。這些組織在概念或法律上原本有清晰的定位和功能,而在基層實踐中,經營主體對經營組織的選擇卻顯得有些混亂。有的明明發揮着企業功能,卻登記成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有的明明是家庭農場,卻登記成農民專業合作社;有的幹脆同時挂上農業企業、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三塊牌子,“哪塊好用用哪塊”;有的聯合社形式上由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多家單位組成,實際上卻是由某企業在運營;還有的聯合社下面有多家合作社,這多家合作社和聯合社的理事長實際是同一人,如此等等。出現這些組織亂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經營主體對組織形式的選擇受政策導向影響較大,哪方面政策好就想辦法注冊成哪種類型的組織;另一方面是經營主體其實并不了解自身發展定位和各類組織的功能,發展過程中并不懂得如何進行組織選擇和規範運營。實際上,聯合社作為更高層面整合整個産業資源的重要主體,其功能定位應該與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有所區别。從實踐來看,家庭農場更多側重生産管理,農民合作社側重生産服務,聯合社則較多側重于搭平台、建體系、拓市場、促營銷。調研中發現,發展較好較穩定具備較強競争力的聯合社多定位在當地優勢特色産業,主要發揮産前生産标準制定、産後銷售平台搭建和品牌運作功能,聯合社下屬的成員合作社主要發揮生産過程中的社會化服務功能,家庭農場和農戶則主要發揮生産功能。如湖北省仙桃市興鑫養殖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其主要職能和精力就放在市場開拓方面,為成員社提供品牌和銷售平台,成員合作社負責為自己的成員提供技術、生産資料等生産服務,這樣的分工能夠較好地發揮各主體優勢,将産業做大做強。
(二)正确處理好規模擴張與經營能力的關系
追求規模效應是衆多聯合社成立的初衷。然而,受農業生産及農産品市場特點影響,聯合社的發展規模并非越大越好。一是規模過大不利于農産品優質優價。農産品價格對農業生産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某個産品價格好,農民跟風加大種植規模後,來年價格可能“一地雞毛”。單個農戶、單個合作社的生産規模固然不足以影響市場價格,但聯合社一旦發展起來,所經營的農産品往往在縣域、省域乃至全國範圍都有相當程度的市場份額,對市場價格的影響不容忽視。湖北天圓金果專業合作社聯社理事長楊志軍就意識到這個問題,他談到:“我對聯合社發展的規劃就是全國最多發展5萬畝,其中湖北省内3萬畝,省外2萬畝。再多,市場價格就要下來了,最終吃虧的是老百姓。”二是規模過大會增加聯合社的管理運營成本。聯合社規模擴大和管理成本增加是同步的,當邊際管理成本增加到等于邊際收益時,再擴大規模就會産生規模不經濟。湖北七仙紅林果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理事長程琦反映,聯合社目前有5家核心成員社,其他13家外圍成員不參與組織管理和決策,否則根本管不過來。目前聯合社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品牌管理,由于聯合社成員太多,有效監管更難,就出現了1家成員社私下把桃賣到深圳,由于不按照聯合社的發貨标準,中途爛掉,遭到投訴,對聯合社多年經營起來的品牌造成了非常大的負面影響。三是規模過大增加了聯合社的經營風險。聯合社經營範圍過于廣泛或者經營單一産業規模過大,将對聯合社的專業能力和資金流形成挑戰,如果管理不善或現金流短缺,很容易導緻産業失敗。湖北天門領尚生态種養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主要以承接項目的模式進行運作,聯合社作為平台在外承接各種訂單,并分配給成員合作社進行生産,由于很多訂單都是根據客戶需求定制,有的産品聯合社是頭一次嘗試生産,理事長表示,單子越大,風險和壓力較大,今年就有個30萬元的訂單聯合社不敢接。
(三)正确處理好效率優先與合作本質的關系
與單個農民合作社相比,聯合社投入更大、運作更加市場化、經營管理更需講求效率。調研發現,很多聯合社注冊了下屬企業或采用公司化模式運作管理,有的聯合社中企業還處于核心主導地位。從世界範圍内農民合作社及聯合社發展規律來看,公司化運營是發展趨勢,不僅更加适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而且效率更高。但從本質屬性來看,聯合社仍然屬于農民合作社,必須要遵循合作社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則。一是要堅持農民所有。不論聯合社采取何種方式運營,必須把握“姓農屬農”屬性,否則有可能淪為資本逐利的工具。二是要堅持農民所用。調研發現,有些聯合社由企業牽頭成立,企業在聯合社中起到核心主體作用,在企業帶動下,聯合社發展勢頭較好。但同時把握聯合社為農民所用的原則也非常重要,例如有的聯合社中的合作社僅作為企業流轉農村土地之用,農民與土地完全分離,僅收取固定的土地租金,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形式的返利和分紅。此種類型的聯合社就違背了農民合作社的組織原則和相關法律精神。三是要堅持農民受益。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合作社的盈餘分配進行了明确規定,聯合社也應該遵守其規定。然而,有些聯合社沒有對成員社進行盈餘分配,二次返利也依據股權結構進行分配,成員社占的股份很小,得到的收益也很少,導緻成員加入聯合社的積極性不高,其發展自然不具可持續性。
(四)正确處理好政府支持與市場發育的關系
農民合作社聯合社規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引導和支持,但政府的引導支持要尊重市場規律。首先,聯合社屬于市場法人主體,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讓聯合社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政府不宜對其産業選擇、内部管理等經營行為進行幹預。其次,政府可通過完善交通、物流等公共基礎設施、加強農業科技研發、推廣普惠教育和培訓等手段,扶持引導聯合社規範發展。目前,一些地方的聯合社發展過程中還存在較多的政府不恰當幹預情況。如一些地方農經部門從工作政績角度出發,選擇支持幾家合作社組建聯合社,超越了市場主體自身的發展階段,忽視了市場主體本身對聯合需求及其機制的探索,這些合作社自己都覺得聯合起來沒有多大意義,聯合社層面的經營管理也就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甚至對聯合社的數量提出要求,在數量導向下,産生了一些不成熟的聯合社。湖北省仙桃市農業農村局相關領導坦言:“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的扶持一定要謹慎,聯合社體量太大,不能盲目支持,搞不好産業沒發展起來,老百姓受到損失時都找政府來買單,還會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我們現在要全面考慮和評估,真正具備聯合社發展條件了,再考慮進行扶持,成熟一家發展一家,要注重質量。”
(作者單位:譚智心,農業農村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楊豔文,農業農村部管理幹部學院)
來源:《中國農民合作社》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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