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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是否有效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29 09:00:54

非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是否有效? 近期,陸川法院法官蘇斌承辦一件确認合同有效的案件,原告與第三人、被告三人系同胞兄弟,均為同一村民小組村民三人經協議對各人分散的宅基地通過兌換集中在一起,方便各方建房原告、第三人的宅基地相互兌換,原告取得第三人的宅基地後再與被告的宅基地兌換因第三人認為被告得到的土地多,其不願和原告兌換,後經原告提出由其補償被告一塊宅基地,三方遂達成協議并簽訂了書面協議但因三方關系親密,一緻同意原告補償第三人的一小塊宅基地及第三人相應的一間橫屋的宅基地無需栽明在書面協議裡當時約定由原告拆除第三人的橫屋簽訂書面協議後,被告履行了合同的義務原告準備拆除第三人的橫屋時,被告主張當時未按風俗擇好日子,由其擇好日子後自行拆除,此外原告的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被告擇好日子後,欲拆除由其兌換所得的第三人橫屋建房,第三人反悔以該宅基地未和任何人兌換為由阻止發生糾紛後經多方調解均未果,被告即于2019年初占用已兌換給原告的宅基地建房後原告多次抗議及經相關部門調解均未果原告遂起訴到陸川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确認雙方簽訂的協議有效,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非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是否有效?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非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是否有效(真實意思表示是合同有效的關鍵)1

非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是否有效


近期,陸川法院法官蘇斌承辦一件确認合同有效的案件,原告與第三人、被告三人系同胞兄弟,均為同一村民小組村民。三人經協議對各人分散的宅基地通過兌換集中在一起,方便各方建房。原告、第三人的宅基地相互兌換,原告取得第三人的宅基地後再與被告的宅基地兌換。因第三人認為被告得到的土地多,其不願和原告兌換,後經原告提出由其補償被告一塊宅基地,三方遂達成協議并簽訂了書面協議。但因三方關系親密,一緻同意原告補償第三人的一小塊宅基地及第三人相應的一間橫屋的宅基地無需栽明在書面協議裡。當時約定由原告拆除第三人的橫屋。簽訂書面協議後,被告履行了合同的義務。原告準備拆除第三人的橫屋時,被告主張當時未按風俗擇好日子,由其擇好日子後自行拆除,此外原告的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被告擇好日子後,欲拆除由其兌換所得的第三人橫屋建房,第三人反悔以該宅基地未和任何人兌換為由阻止。發生糾紛後經多方調解均未果,被告即于2019年初占用已兌換給原告的宅基地建房。後原告多次抗議及經相關部門調解均未果。原告遂起訴到陸川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确認雙方簽訂的協議有效。

庭審中被告提出原告違約未拆除協議約定由原告拆除第三人橫屋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

經合議庭成員合議認為,合同效力是指法律對各方當事人合意的評價。合同有效是指法律對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予以肯定評價,可以發生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預期的法律效果。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表示于外的意思與其内心真意相一緻。而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沒有法律規定的無效事由,應屬有效。關于訴訟時效,本案為合同效力确認之訴,并無法律規定該類訴訟适用訴訟時效。因此,被告以訴訟時效為由提出的抗辯亦不成立。關于合同履行情況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合同履行情況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故作出了确認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有效的判決。

判決作出後,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趙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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