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期限已經過了還會受理嗎?作者/闫成祥律師【案情簡介】,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再審期限已經過了還會受理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作者/闫成祥律師
【案情簡介】
2015年8月14日,借款人王某成、王某、文某、張某、吳某共同向張某忠借款人民币300萬元整,當日出具借條一張,内容為:“今借張某忠人民币叁佰萬元整(3000000元)于借款之日起一個月内還清”。該借條由共同借款人王某成、王某、文某、張某、吳某簽字并捺印确認。當日張某忠根據王某成、王某等五人的指示,将上述300萬元借款一次性經中國農業銀行轉彙至張某棟中國農業銀行賬戶,完成出借。
一月後,五位借款人未約期歸還借款,張某忠于2018年3月30日以自己為原告,以王某成、王某、文某、張某、吳某及張某棟為被告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河市法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開審理。2018年10月31日作出判決,判決被告王某成、王某、文某、張某、吳某及張某棟于判決生效後三日内共同償還張某忠借款人民币300萬元并按年利率6%給付借款利息(自2015年9月14日開始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張某棟2021年3月7日收到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郵寄的(2021)冀1082執1634号執行案件相關資料,方知張某忠的起訴。于是,張某棟于2021年3月31日前往三河市人民法院調取了(2018)冀1082民初3033号案件全部卷宗資料。經研閱卷宗,結合真實情況,闫成祥律師認為,張某棟與張某忠之間并不存在真正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三河市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适用法律錯誤,遂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
一、請求再審法院對(2018)冀1082民初3033号民事判決提審或指令再審;
二、請求法院提審或指令再審後駁回被申請人張某忠對再審申請人張某棟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張某棟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裁定提審本案,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律師解讀】
闫成祥律師認為,除本案基本事實外,難點在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内提出;即使有(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情形的,也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内提出。本案從人民法院公告時間看,三河法院一審判決刊登在2018年12月2日,至2021年3日張某棟收到三河法院的《執行裁定書》早已超過六個月的時限。但闫成祥律師認為如請求再審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應從如下方面入手:
一、再審申請人張某棟與被申請人張某忠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張某棟接收300萬元款項的事實僅是借款人使用了張某棟銀行帳戶,而非共同的借款人,列張某棟為被告系主體不适格,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再審。
(一)《借條》中所有簽署且按手印的借款人中無張某棟的名字,張某棟非真正的借款人。
從《借條》内容看:“借條,今借張某忠人民币叁佰萬元整(3000000元)于借款之日起一個月内還清。借款人:王某成、王某、文某、張某、吳某。借款日:2015年08月14日。”。借款人為王某成、王某、文某、張某、吳某五人,不包含張某棟在内,張某忠與張某棟不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二)原審庭審中張某忠否認張某棟是真正的借款人。
首先,三河法院《庭審筆錄》第3頁“審:借款上并沒有張某棟簽字或捺印,你方為什麼起訴張某棟?原告代理人:五個被告指定打到張某棟賬戶内。審:張某棟與五個被告什麼關系?原告代理人:張某棟是王某的司機。”,明顯張某忠也認可張某棟僅是王某的司機,僅是個跑腿的,一切行動需要聽取王某的指揮,也說明張某棟與五位借款人不存在生意上的關系,張某棟不需要向張某忠借款。
其次,根據“筆錄”張某棟僅是出借人張某忠和借款人王某成、王某、文某、張某、吳某雙方指定的款項的接收人,張某棟收到款項後要根據王某的指示将款項交于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朋友,事實上款到當日借款人就已把全部款項取出,其中的200萬轉給了王某的朋友張某泉,100萬由王某成拿走,張某棟未得一分錢。此“指示付款”的行為僅說明經雙方協商張某忠同意由五位借款人之外張某棟接收借款,張某忠完成出借行為,不能說明張某棟也是借款人。
(三)原審法院法官未全面、認真審理本案,被申請人張某忠提供的證據以及庭審筆錄均表明張某棟不是真實的借款人,僅是王某的司機、或“馬仔”,仍眉毛胡子一把抓,刻意回避借貸合同相對性,未充分審理“主體适格問題”,必然産生錯誤判決。
首先,根據“庭審筆錄”,原審法院法官并未實質審查張某棟是否是真實的借款人,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張某棟是真實的借款人的情況下,仍然認定張某棟與張某忠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是錯誤的,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的法律規定,即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張某棟與張某忠之間不存在資金融通的行為。
其次,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的法律約束力隻存在于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合同一方當事人隻能基于合同向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被申請人張某忠向法庭出示的《借條》明确了出借人為張某忠,借款人為王某成、王某、文某、張某、吳某五人,《借條》作為單純的民間借貸合同表現形式之一,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借貸雙方主體明确。因此,張某棟并非借貸的任何一方,原審法院法官對“主體适格問題”的偏頗理解和錯誤認識,必造成錯案,再審法院應予糾正。
綜上,關于當事人适格,闫成祥律師認為當事人适格又稱正當當事人,是指對于具體的訴訟,有作為本案當事人起訴或應訴的資格。即針對案件的訴訟标的,誰應當有權要求法院作為判決和誰應當作為被請求的相對人。本案中張某棟明顯不應當作為此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被請求的相對人,原審法院法官未就“主體适格問題”進行審理、分析,必然造成冤假錯案。
二、原審法院未向張某棟送達法律文件也未窮盡所有送達方式,直接以公告送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侵犯了張某棟的訴訟權利。
(一)原審審判程序違法,未按法定程序向張某棟送達傳票、起訴狀副本等訴訟文書及判決書,剝奪其辯論、質證及上訴的權利。原審法院雖有一張編号為1061410009892的法院專遞郵件詳情單,但郵寄回單中未顯示簽收,也未标注投遞狀态、未妥投原因、無投遞時間,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未采取其他送達方式就進行公告送達,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第六條關于郵寄送達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關于公告送達的規定,剝奪了張某棟辯論、質證的權利。原審法院在公告送達案件判決書之前,也未通過郵寄或者其他方式向張某棟送達判決書,未查明張某棟是否仍然下落不明,導緻張某棟無法知曉判決生效時間,剝奪了張某棟上訴的權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原審法院卷宗内雖存在一張法院專遞郵件詳情單,但無法顯示已向張某棟送達起訴狀、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等材料,沒有張某棟親筆的簽收底單,也沒有顯示被退回的字樣,故原審法院未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直接公告送達前述應訴材料及傳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一條規定,“原審開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規定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三)違反法律規定送達起訴狀副本或者上訴狀副本,緻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據此,原審法院送達起訴狀副本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
(三)張某棟于2021年3月7日收到三河市人民法院執行庭寄來的1053157467494法院專遞郵件,并收到(2021)冀1082執1634号執行《傳票》、《司法公開告知書》、《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報告 财産令》、《廉政監督卡》等文件,說明張某棟不存在下落不明、不存在無法正常送達等情況,進一步說明原審法院承辦法官在審理該案件時為了不讓張某棟參加庭審,故意不使用正常送達途徑或窮盡所有送達方式來通知張淇棟參加庭審和上訴,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之行為。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三項之情形,應對本案進行再審。
三、申請人張某棟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申請人張某棟收到三河市人民法院寄送的執行通知後,第一時間前往珠海市灣仔支行調取尾号為7578的轉賬憑證和3807銀行流水,取得2015年8月14日中國農業銀行卡取款業務回單,回單顯示收款當日200萬轉給王某成、王某的朋友張某泉,其他款項由王某成提走。說明張某棟不是借款人,也未私自留存借款。此業務回單為新取得的證據,足以推翻本案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應予再審。
一言以蔽之,闫成祥律師認為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審本案,至少存在兩個方面的考慮:
一、張某棟非共同的借款人,三河法院将張某棟認定為共同的借款人,确實存在“主體錯誤”問題,認定事實不清,根據有錯必究原則,應進行再審。
二、原審法院未窮盡送達途徑進行公告,也存在問題。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為維護兩審終審的嚴肅性和判決的既判力,再審法院啟動再審審判監督程序慎之又慎。律師建議,發生任何糾紛都要積極面對,且不可聽之任之。另外,任何事後的救濟措施,都無法替代事前的風險防範,建議不要随意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銀行賬号等。再者,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糾紛發生後應多向專業人士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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