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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老百姓去縣衙流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7 08:59:37

古代法律規定,百姓如遇冤屈隻能在當地政府進行控訴,一般情況下由當地的州縣官受理。但是官員貪贓枉法、官官相護是常态,所以很多案件并不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審理,為此就出現了百姓“上訪”。那麼,明清時期對于上訪有什麼具體規定?上訪者會不會受到地方官的打擊報複呢?

明朝老百姓去縣衙流程(封建時代百姓遇有冤屈如何上訪)1

​明清時期,叩阍、攔輿、和撾鼓是直達禦前的三種上訪方式。叩阍即直接向最高當局請願投訴,這種方式早在東漢時期就有,但總體來看,這種情況曆史上出現的并不多,明清以後逐漸被廢止,非主流的上訪渠道。

攔輿就是俗話說的告禦狀,唐宋時期規定,凡趁皇帝出巡是在路旁攔駕申訴的,主管官員必須立即受理,但如果控訴不實則要受到嚴厲處罰;假如投訴人在攔駕時闖入儀仗的,即便所述屬實,也要杖六十。明清時的限制攔輿法令要嚴格得多,原則上不許攔駕申訴,即便攔駕也要遠遠跪在儀仗之外,如沖入儀仗妄行奏訴,照沖突儀仗律拟罪,若申訴不實,杖一百。

明朝老百姓去縣衙流程(封建時代百姓遇有冤屈如何上訪)2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皇帝第五次南巡到杭州時,有個叫汪進修的人欄駕申訴,他沒有沖突儀仗,隻是跪在道路旁投狀。經查,汪進修所訴俱屬實情,但有關部門仍舊照沖突儀仗律給他拟罪,杖一百,送近邊充軍。因乾隆批示“于情法殊未允協”,才放過他一馬。由此可見,清代時攔輿上訪這通道已經基本被關閉了。

撾鼓就是槌擊登聞鼓。登聞鼓漢代時就有,懸挂在宮門口的公車署上,民衆遇有冤情便可槌擊登聞鼓,鼓聲直傳大内,誰都瞞不住、攔不下,人民的申訴便可上達天聽了。

按明代制度,民衆赴京上訴或陳告,程序是先将訴狀投到通政司然後送都察院申理。若是都察院不予理斷,可以在午門擊登聞鼓。登聞鼓最初時令監察禦史一人監知,為杜絕營私舞弊,後來又改為六科各派給事中輪流值班,然後具題本上奏皇帝,同時拟出意見供皇帝裁決。

明朝老百姓去縣衙流程(封建時代百姓遇有冤屈如何上訪)3

​清代的登聞鼓最先也是都察院管理,鼓就設在都察院門口,每日禦史一人輪流值班,後來登聞鼓被移至長安右門外,專門設置了一個登聞鼓廳,改由滿漢科道輪流監值。到康熙六十年,登聞鼓廳又歸通政使司管理。不過,對于擊打登聞鼓上訴者,也有種種的限制,若有故意增減、有所隐瞞的,依欺詐不實論罪,處徒刑二年;若有自毀自殘行為,即便所訴屬實,也要杖五十。

清代還規定,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可擊登聞鼓,登聞鼓廳刊有明文,限定“必關系軍國重務,大貪大惡,奇冤異慘,方許擊鼓”。至于其他的民事、刑事案件該上哪上哪。由此可見,明清時期要想上達天聽絕非易事,上訴的同時也會有不小的風險。

明朝老百姓去縣衙流程(封建時代百姓遇有冤屈如何上訪)4

​此外,地方民衆上訴朝廷也會遭到地方官員的打擊報複。明代時這種情況尚好,明太祖朱元璋曾明令規定,嚴懲那些對上訴者打擊報複的地方官吏。他在鼓勵地方民衆赴京陳告的同時,頒布了防範和懲治截訪的相關制度:凡司、府、州、縣赴京面奏事務者,沿途關津把隘之處必須立即放行,不得阻攔,阻攔者按截留機密文件治罪。如遇地方官吏害民,當以枭首論處。

清代時地方官最聰明,多以其他罪名先把上訪者關起來。頗具諷刺意味的是,清代法律在認可人民擁有上訪、上訴權利的同時,又不許刁民“假地方公事聚衆聯謀、約會抗糧、聚錢構訟”,并為此制定了很多罪名和刑罰,簡直就像是為阻撓赴京陳告者量身定做的,結果這些罪名都成了地方官截訪的殺手锏。因此,很多上訪者還沒走出州縣,便被當成是聚衆聯謀的“刁民”了。

明朝老百姓去縣衙流程(封建時代百姓遇有冤屈如何上訪)5

​對于那些成功上訪的民衆,地方官府給予打擊也是家常便飯,他們羅織罪名将上訪者關進大獄,對其家屬百般刁難,或倍加勒索或苛收雜稅。很多地方官還蓄養打手,專門毆打控訴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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