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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護令向家庭暴力說不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6 02:55:34

家是溫暖的港灣

不是充滿硝煙的戰場

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

而是違法行為

遭遇家暴一定要勇敢說“不”!

為切實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日前,高淳法院積極發揮

“金花向陽”行動作用

依法高效審查

于2月10日發出

2023年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向家庭暴力說不(人身安全保護令)1

案情簡介

人身保護令向家庭暴力說不(人身安全保護令)2

申請人孫某(女)與被申請人王某(男)于2010年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子,在2022年的一天王某酒後因瑣事對兒子進行辱罵和毆打,孫某制止過程中同樣遭到王某毆打。此外,王某還存在多次家暴行為,為此孫某向高淳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請求禁止王某對自己和兒子進行家暴。

承辦法官陳少勇第一時間啟動審查程序,及時調取派出所登記表、申請人病曆等證據,認為申請人孫某的申請符合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在孫某提出申請的24小時内對孫某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并于當日向王某送達《民事裁定書》,向其詳細釋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對家庭暴力的概念、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不履行裁定的法律責任等相關規定,并對王某實施暴力的行為作出嚴肅批評和勸導。

人身保護令向家庭暴力說不(人身安全保護令)3

承辦法官之後還到當地社區,協調婦聯、居委會、派出所等相關單位配合法院工作,密切監督被申請人的行為,切實保護申請人的人身安全,并提醒廣大市民,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一旦遭遇,要勇敢說“不”,及時向法律求助。

法官小課堂

人身保護令向家庭暴力說不(人身安全保護令)4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做出的民事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人身保護令向家庭暴力說不(人身安全保護令)5

依托高淳區少年家事“金花向陽”行動機制的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快速制止、有效預防家暴的作用得到發揮。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家庭成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01

問: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答:我國首部反家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制度機制、細化了法律适用。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在72小時内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内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範圍可以包括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02

問:向誰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答: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03

問:什麼時候可以提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答: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确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申請人向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請人,請求采取保護的具體措施以及闡述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04

問: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答:(1)有明确的被申請人;(2)有具體的請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代為申請。相關組織包括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等,可根據當事人意願,依法代為申請。

05

問: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收集什麼證據?

答:能夠證明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材料,如公安機關接處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就診記錄,受他人暴力威脅的視頻、錄音、聊天記錄,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施暴人自書材料如悔過書、保證書等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裁定,無需交納任何費用。)

06

問:人身安全保護令對被申請人有哪些保護措施?

答:《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07

問: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多長時間?如何執行?

答:《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反家庭暴力

維護人民合法權益

是國家、社會、每個家庭

每個人的共同責任

讓我們一起

向家庭暴力說“不”!

END

部分素材來源:網絡圖片

記者:柳江宇

編輯:張俐穎

校對:楊黎霞

責編:宋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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