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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協議的内容有誤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3 01:27:51

遺贈扶養協議的内容有誤?裁判要旨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産,通常支付給死者的近親屬結合簽訂《承嗣協議》的本意,考量承嗣人與被承嗣人的生活緊密程度、感情親疏遠近及扶養義務履行情況,尊重家族宗親間孝老愛親、互幫互助的善良風俗,可賦予履行扶養義務的承嗣人以近親屬身份參與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遺贈扶養協議的内容有誤?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遺贈扶養協議的内容有誤(履行扶養義務的承嗣人可以近親屬身份參與死亡賠償金分配)1

遺贈扶養協議的内容有誤

裁判要旨

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産,通常支付給死者的近親屬。結合簽訂《承嗣協議》的本意,考量承嗣人與被承嗣人的生活緊密程度、感情親疏遠近及扶養義務履行情況,尊重家族宗親間孝老愛親、互幫互助的善良風俗,可賦予履行扶養義務的承嗣人以近親屬身份參與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案情】

王某林出生于1965年10月,未婚、無子女且身有肢體三級殘疾(生活大部分自理)。2011年2月26日,王某夫婦在家族宗親長輩見證安排下與叔叔王某林簽訂《承嗣協議》,約定其作為承嗣人對王某林的生老病死負責并在百年之後繼承所有遺産。之後,王某夫婦與王某林相處融洽,并在王某林治病、房屋修繕等日常生活中給予扶助,履行了相應的扶養義務。2020年7月18日,王某林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某夫婦以兒子、兒媳身份按農村風俗操辦後事并支出喪葬費等費用。後王某林的三兄妹王某友等與王某夫婦就繼承遺産、獲得事故賠償款等發生争議。王某夫婦遂起訴請求确認《承嗣協議》有效,繼承王某林的财産,确認其為交通事故賠償款的權利人并明确分配比例。

【裁判】

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承嗣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王某夫婦已履行對王某林的生養死葬義務并參與交通事故處理,其應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并有權主張實際支出的喪葬費等費用。死亡賠償金通常應支付給死者的近親屬。結合簽訂《承嗣協議》的本意及其所體現的善良風俗,衡量王某夫婦與王某林的關系及生活緊密程度,其可以近親屬的身份參與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遂判決,确認《承嗣協議》有效;王某夫婦受遺贈王某林可繼承的财産;王某夫婦有權主張喪葬費等實際支出或實際損失的相關費用,同時享有死亡賠償金等可予分配賠償款總額的四分之一權利。

宣判後,王某夫婦等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夫婦多年來履行了對王某林的照顧、幫扶義務,其應享有受遺贈權。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首先應為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内的近親屬。王某夫婦與王某林屬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其有權參與交通事故賠償款的分配。一審法院酌定四份之一的份額亦無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争議焦點在于王某夫婦能否以近親屬身份參與死亡賠償金的合理分配。

1.被承嗣人與承嗣人之間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承嗣,一般是指把自己的子女過繼給同輩親屬為後嗣,使無子女的被繼承人生前有人扶養,死後有所托付,得享祭祀。承嗣在農村有着“過繼子女”的性質,世俗意義上雙方以父母子女的名義共同居住、生活。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适用父母女子女關系的規定。本案中,被承嗣人與承嗣人雖具有叔侄、叔侄媳這樣的親屬關系,但并不符合收養條件且未登記形成收養關系,也不因婚姻作為繼父母履行對繼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故被承嗣人與承嗣人不享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承嗣協議》主要内容具備遺贈扶養協議的構成要件,雙方可按約定履行扶養義務并享有受遺贈權利。

2.綜合承嗣習俗等因素可賦予被承嗣人與承嗣人之間的近親屬身份。承嗣主要是家族内部為解決無子女的成員生養死葬和财産繼承問題而存于民間的地方風俗,能夠使鳏寡孤獨、殘疾人員在家族宗親内部得到幫助、照顧。該習俗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故司法對家族宗親間孝老愛親、互幫互助的善良風俗應予維護和尊重。民法上,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直系或旁系血親是近親屬認定的重要标準,但也應符合以感情親疏遠近、生活緊密程度、經濟依賴程度來衡量親屬關系是否親近的傳統認知習慣。結合簽訂《承嗣協議》的意願目的,衡量王某夫婦與王某林之間的生活緊密程度、感情親疏遠近、權利義務關系,其親屬關系重要程度要遠勝于王某林與三兄妹間的近親屬關系。基于《承嗣協議》的履行以及群衆對承嗣習俗的普遍認知,可将承嗣這樣的善良風俗引入司法裁判的過程,将原有的親屬關系升格并認定為近親屬關系,以使裁判能夠得到社會公衆的普遍認可。

3.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考慮近親屬與死者的關系及生活緊密程度。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産,一般應由死者的近親屬享有,其合理的分配需考慮近親屬與死者的關系及生活緊密程度。王某林生前的近親屬應為其兄妹王某友等三人和履行扶養義務并作為承嗣人的王某夫婦。王某林的三兄妹基于血親的近親屬關系,能夠依法獲得部分死亡賠償金。王某夫婦即使因承嗣風俗而具有近親屬身份,也不宜獨自享有全部死亡賠償金。考慮王某林早逝等情況,酌定王某夫婦享有死亡賠償金等可分配款項四分之一的權利。如此裁判運用了當地風俗習慣,賦予承嗣人以近親屬的身份參與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不僅是對承嗣人孝老愛親行為的有力褒獎,還維護了家族宗親成員間孝老愛親、互幫互助的善良風俗,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本案案号:(2020)蘇0831民初2543号,(2021)蘇08民終1595号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 劉緒治 王伏剛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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