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五夫鎮朱子社倉遺址 黃亨營 攝
一
“昨夜江邊春水生,艨艟巨艦一毛輕。向來枉費推移力,此日中流自在行。”
這是朱熹題為《觀書有感》兩首中的第二首。品味其意,行船有行船之理,讀書有讀書之理,萬事萬物皆有其理。理者,規律也,順之則成,逆之則敗。這不僅是大儒朱熹的觀察心得、讀書心得、格物心得,也是他的躬行踐履之心得。
乾道五年至七年(1169年—1171年),在福建崇安縣為母親守制的朱熹,數次上書給建甯府兩任知府,其心拳拳,隻為一件事,請求在五夫裡建社倉。
此前乾道四年(1168年),閩北建陽、崇安、浦城一帶鬧災荒,饑民騷動,盜賊蜂聚,當時正在五夫裡屏山祠奉親的朱熹受邀與鄉耆劉如愚一起,勸鄉裡豪民降價赈賣藏粟,請求發放常平倉存糧六百石,“民得遂無饑亂以死”。勸赈、放糧隻是權宜之舉,朱熹思來想去,為長遠計,須建社倉。
社者鄉社,倉者糧倉,社倉即設于鄉社用于救濟的糧倉。自古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不過,面對大小不斷的戰亂、猝不及防的瘟疫以及難以避免的災荒,讓百姓吃上飯吃飽飯,并非易事,建倉理所當然,勢在必行。
先是漢宣帝時大司農中丞耿壽昌建議設立常平倉,将過去的平籴法、平準法制度化,規定新谷登場時國家平價收購儲存一部分,饑荒時平價賣出,以免谷賤傷農,谷貴傷民。可這一制度實施了十餘年便被廢罷,因為政府對越來越大的市場越來越難控制,倉中糧食常被挪借軍費、工程費使用,兼之一些地方官員管理不善甚至以此營私,“外有利民之名,而内實侵刻百姓,豪右因緣為奸,小民不能得其平。”常平倉,倉不常滿,價不均平,不過其在特定時期又确有平抑糧價的功能,因而常平倉一路坎坷,屢屢陷入建立、廢罷、再建、再廢的怪圈。
之後是隋文帝時度支尚書長孫平建議創立的義倉。常平倉通過買糧賣糧讓利百姓,義倉則旨在通過征糧放糧進行。秋天豐收時,根據貧富不同,官府要求各戶交納不過一石的粟麥,存在闾巷,災年或歉收時再以之赈濟。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既能減少國家負擔,又能保障百姓生活,一時普受歡迎,“天下義倉,又皆充滿”。不過,開皇十四年(594年),關中大旱,朝廷不許義倉放赈,後來幹脆收回管理權,改官辦民管為官辦官管,限定繳糧數量。義倉反而成為正常稅收之外的新稅種。有此先例,此後義倉也和常平倉一樣起起伏伏,名實不副。
二
社倉并非朱熹首創,僅在南宋紹興二十年(1150年),其同門魏元履就在建甯府建陽縣長灘鋪建過社倉。《建甯府建陽縣長灘社倉記》介紹,魏元履請借常平倉米貸給貧苦百姓,秋收還納于倉,其附近鄉鄰“始得飽食安居,以免于震擾夷滅之禍”。不過,魏元履認為收息即聚斂,容易走上王安石青苗法(青苗法是王安石主持的熙甯變法中的一條措施,是一種短期借貸制度,農民在正月、五月時可向政府貸款,待五月、十月糧食收獲後,随夏秋兩稅歸還本金與利息,其本意既有增加歲入,也讓農民免于民間的高利貸盤剝)的套路,是以貸米決不取息。這樣的理想主義倒正是朱熹所擔憂的。朱熹認為,不收息則放貸動力不足,貸出的糧食反會大減,餘糧缺少周轉,時間一長更容易發黴變質,“惠既狹而将不久也。”這與孔子批評子貢“贖人讓其金”如出一轍,行善施惠亦當順其理,高标準可以作示範引導,卻不宜強作要求。果然,魏元履死後,後任者不能如其勤勞恭恪,斂散之際明奪暗欺等問題屢屢發生,結果粟腐于倉,民饑于室,“貸者病焉,而良民凜凜于兇歲,猶前日也。”
物無妄然,必由其理。違逆其理,行而不遠,因循其理,事半功倍。乾道七年(1171年)八月,在朱熹一再主張下建成的五夫社倉,十四年後,不僅歸還了貸本六百石,餘糧更達到三千一百石之多,堪稱典範。
理并非虛無,而是對實踐的總結。即便失敗的實踐,也孕有理的因子,不宜輕言廢棄。從古已有之的常平倉、義倉,朱熹既看到了其位置的單一、對象的偏狹,“然皆藏于州縣,所恩不過市井惰遊輩,至于深山長谷,力穑遠輸之民,則雖饑餓瀕死,而不能及也”;也看到了程序的繁瑣,效率的低下,“又其為法太密,使吏之避事畏法者,視民之殍而不肯發,往往全其封鐍,遞相付授,至或累數十年不一訾省”;還看到了糧食的特性,儲藏的缺陷,“一旦甚不獲已,然後發之,則已化為浮埃聚壤,而不可食矣。”
對時人诟病的青苗法,朱熹也沒有全盤否定,而是推其本源,在正反對比中探尋新路,“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為不善也,但其給之也以金而不以谷,其處之也以縣而不以鄉,其職之也以官吏而不以鄉人士君子,其行之也以聚斂亟疾之意而不以慘怛忠利之心。”朱熹的五夫社倉有的放矢,是以大獲人心,上下交贊。
三
理既存于事物的固然,更存于事物的本然,即其所以然中。朱熹指出,古之良法之所以當下難行,多因不能返其本源,思慮不周。順應其理,是以其五夫社倉位置設在村社,補了常平倉、義倉于州縣之不足,方便百姓納糧借糧,地理方便;事務以村社本身為主,聘請四位鄉賢主事,免了官方層層報批、審核、撥付的手續,管理提效;經營不為盈利,以建甯府常平倉的六百石糧食為貸本,秋冬歸還每石加二鬥息米,遠低于大戶借貸,收成不好時減半,荒年時甚至無息,息糧堆滿倉庫後放糧隻收耗米不再收息,情理通達;商定具體條約,并公之于衆,收糧、赈糧時邀請地方官吏參加,主動接受監督,法理嚴備。數理合并,歸于一理,推動百姓自助自救,減輕官府赈濟負擔,滿足了社倉自身運行的規律,這正是五夫社倉所以取效一時而且長期存在的關鍵所在。
理從實踐中來,從本然中來,更從誠字中來。“誠者,真實無妄之謂,天理之本然也。”在五夫社倉建設、運行始終,朱熹不為其名而圖其實,不為個人而為衆生,不逞一時而謀長久,始終以誠實不欺面對本心。五夫社倉籌建,他極力建言,不厭其煩多角度講社倉的益處,終于征得同意;五夫社倉建成,他不是居功自傲,而是把自己撇在一邊,親自挑選百姓信得過的鄉賢共同主管其事;五夫社倉運行,他起草制定條約,對戶籍人員、貸糧收糧、監督執行、社倉管理等多個方面予以詳細規定,大小事務均有明确要求;五夫社倉推廣,他不遺餘力,不過他反複強調要尊重百姓意願,“其不願置立去處,官司不得抑勒”。
淳熙八年(1181年)十二月甲子,朝廷采納朱熹建議,要求各地因地制宜,仿行其法,他還為各地社倉撰寫相關文章,介紹經驗,反思不足,尤其告誡管理者不能生一絲貪心,相傳五夫社倉竣工之日,朱熹在倉壁題詩一首:“度質無私本是公,寸心貪得意何窮。若教老子莊周見,剖鬥除衡付一空。”理之存或本于天,理之行實在于心,因循其間,方能得活水、自在行。(趙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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