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
愛車就像是“戀人”
“碰了”“傷了”會心疼!
生活中
對愛車不但要呵護
一些重要的日子也一定不能忘記
比如“保險終止日期”!
近日,園區交警接報了一起事故警情
可是在對事故現場處置完畢後
“無責方”卻也受到了民警的處罰
這是為什麼呢?
近日20時許,唯亭中隊民警接到市民報警稱,在婁江快速路珠泾路發生一起兩車事故,雙方車輛輕微受損、無人員傷亡。民警在現場看到,一方小貨車裝載的雞蛋散落一地,占據了大面積的非機動車道。
民警詢問得知,駕駛人王某駕駛蘇州籍輕型貨車沿婁江大道由西往東行駛至珠泾路口時,與另一位駕駛人王某某駕駛的阜陽籍重型貨車發生碰撞。
事發時,王某某駕駛重型貨車沿着婁江快速路由東往西行駛至珠泾路口掉頭行駛,因車輛車身較長,轉彎過程中未及時注意到直行的輕型貨車,緻使由西向東直行的輕型貨車避讓不及發生了事故。
民警現場認定,因該路口東向西方向未設置左轉或掉頭車道,重型貨車駕駛人王某某屬于違反路口導向行駛,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民警在核實雙方信息時,發現駕駛人王某的輕型貨車為二手車,是他近期剛購置的,原車主購買的保險已過期,王某還未及時購買車輛保險。雖然在本次事故中王某是無責方,但他因未按期購買車輛“交強險”,受到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每一處交通标志、标線的設置
都是道路設計部門與交警
根據路口的硬件設施條件
結合交通流量數據分析得來的
是管理和疏導交通的重要設施
如果不遵守這些交通标志、标線
很容易引發交通擁堵或交通事故
市民駕車出行請務必“各行其道”
同時,園區交警再提醒大家
在駕駛機動車上路上路前
駕駛人務必做好自我檢查
一旦出現駕駛證逾期未換證
車輛逾期未檢驗、保險已失效等情況
需第一時間補辦相應的手續後
方可駕車上路
交警提醒
逾期未換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丢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非汽車類機動車的,處一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汽車類機動車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逾期未檢驗:
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交強險失效: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①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②第九十八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後,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二)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①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②第三十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标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标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交通安全
關乎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
大家一定要養成良好的出行習慣
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
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産安全
來源:蘇州園區交警
編輯:w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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