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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員工拒絕離職有什麼後果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6-27 15:32:36

老員工拒絕離職有什麼後果?作者:鄒的盧最近常有 HR朋友來咨詢,核心員工提出辭職,公司是否可以不批準而要求員工遵守脫密期約定,将其調動至非涉密崗位再工作一段時間呢?,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老員工拒絕離職有什麼後果?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老員工拒絕離職有什麼後果(企業能否以脫密期為由要求員工延緩離職)1

老員工拒絕離職有什麼後果

作者:鄒的盧

最近常有 HR朋友來咨詢,核心員工提出辭職,公司是否可以不批準而要求員工遵守脫密期約定,将其調動至非涉密崗位再工作一段時間呢?

這裡的脫密期,是指用人單位可以約定掌握商業秘密人員在離職之前必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并為用人單位再工作一定期限,直至期限屆滿,員工才可以正式離職。

《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前,國家相關規定曾明确允許和支持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約定适用脫密期,例如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需要提前3個月或6個月通知,相關約定在實踐中可以有效适用;但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後,有關脫密期的約定,能否有效适用,在全國各地司法實踐中仍存在較大争議,具體如下:

以深圳和北京為代表的觀點

“脫密期”約定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關于員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相沖突,而認定“脫密期”約定無效。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七十四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特别約定排除或限制勞動者的解除權。”依此條款,用人單位無權通過其他方式要求勞動者履行超過三十日的提前通知期義務,否則涉嫌排除或限制勞動者的解除權。

北京雖然并無進一步的明确意見,但現有的多個裁判文書認為,以員工未按照《勞動合同書》和《員工保密及競業限制合同》約定提前6個月通知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約而不同意辭職申請或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不符合法律規定。

具體而言,強調《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為保護勞動者辭職權的強制性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履行了法定義務,無論勞動者是否簽署保密承諾書,是否處于脫密期以及是否按照約定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等,均不能成為妨礙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的事由,不影響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即勞動合同的解除不以脫密期履行完畢為前提,“脫密期”約定因違反勞動法的規定而無效。

以上海為代表的觀點

《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确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定脫密期,公司與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可在相關協議中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脫密期,屬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經協商一緻達成的共識,應當共同遵守和執行。

小結

綜合上述情況,在實際用工管理中,對于保密需求較高的企業,建議如下:

1 關注公司所在地的司法實務口徑,如企業所在地為上海地區的,可有效适用脫密期的相關約定。

2 在不支持脫密期約定的地區,企業仍可采取事先約定 事中協商的方式,通過積極善意的溝通,和較好的脫密期條件的落實,促使雙方就脫密期的履行達成協商一緻,員工願意遵守脫密期的約定,延緩一定期限再離職。

3 重視競業限制的有效适用和履行,員工入職時或在職期間,企業與員工簽署條款内容完備的競業限制協議;離職時妥善告知員工開始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按時足額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合理追蹤跟進了解員工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和狀況,在法律認可的框架之内,妥善保護企業自身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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