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歲幼童8樓墜亡哪個小區?4歲幼童小付(化名)趁父母不備,獨自一人騎童車到離家2公裡左右的親戚家做客,在進入親戚家小區樓棟後從6樓樓道窗戶處墜落,後因顱内損傷死亡,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2歲幼童8樓墜亡哪個小區?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4歲幼童小付(化名)趁父母不備,獨自一人騎童車到離家2公裡左右的親戚家做客,在進入親戚家小區樓棟後從6樓樓道窗戶處墜落,後因顱内損傷死亡。
對于小付這名外來幼童的死亡,親戚家所在的物業公司應否擔責?小付的父親認為,小付進入親戚家小區時,物業工作人員沒有履行盤查、登記、測體溫的職責,也未履行管理救助義務,物業公司應對小區樓層的窗戶進行管理,但卻未設置明顯的警示标志,其行為構成了侵權,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遂一紙訴狀将某物業公司訴至河南省南陽市内鄉縣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小付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近40萬元。
2020年8月19日,小付獨自一人騎童車到離家2公裡的親戚家做客。從事發小區監控視頻上看,小付在進入小區時,小區物業員工吳某曾對其進行簡單問話,因誤認為是本小區的孩子便沒有過多盤問。小付進入4号樓電梯後,在電梯裡來回進出幾次,并有跺腳哭叫的畫面存在,随後從樓上墜地身亡。從現場勘查的圖片上看,小付墜落的窗台高度約98厘米,該窗戶窗扇開合度有限制螺釘,窗扇能開啟18厘米,且窗扇玻璃上貼有紅黃白三色警示标志,并張貼提示語:“溫馨提示,高空危險,嚴禁攀爬,嚴禁高空抛物,違者承擔法律責任”。
内鄉縣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建築已經竣工驗收備案,消防驗收合格,國家行政主管機關對涉案建築已頒發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和竣工驗收備案證書。2013年8月13日,内鄉縣房地産管理局商品房預售科為該小區4号樓頒發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内鄉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國家行政主管機關對涉案建築頒發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和竣工驗收備案證書,是涉案建築是否符合标準的結論性證據,應予以采納。小付在他人小區内墜樓身亡,作為孩子監護人的父母,放任4歲孩子獨自騎童車到離家2公裡的親戚家做客,明顯未盡到監護義務,對孩子墜樓身亡的後果應當承擔絕大部分責任。物業服務是收費服務,應對整個小區的安全負責,不能因業主與外來人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等級的安全注意義務,甚至在履行安全注意義務時的标準要比對業主安全注意義務标準高。該小區的物業服務協議中明确載明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定時巡邏,被告某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在上班期間發現4歲幼童脫離監管時,應承擔起臨時監護人的義務,确保孩子在得到可靠監護前不出意外。值班門衛雖進行了詢問,但僅憑猜測就認定其系居住在本小區的孩子,讓其獨自一人進入小區并對其進入小區後的活動不再進行任何關注;小付獨自一人多次進出4号樓電梯并大聲哭鬧,該物業值班人員本可通過電梯監控可發現孩子的異常情況,卻未能及時發現,最終小付從6樓窗台處墜亡,對該損害後果物業公司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内鄉縣法院依法判決小付父母承擔90%的責任,某物業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近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維持了一審判決。
主審法官提示: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孩子的安全牽動着父母的心。本案中,如果家長對幼童盡到安全監護義務,物業發現孩子後履行管理救助義務,悲劇就不會發生。作為家長,一定要承擔起監護責任,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管理,把孩子的安全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作為物業公司,應對小區的安全負責,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點要做好定期巡查,對可能出現安全隐患的設施要着重排查,對存在安全隐患的風險區域,應張貼安全警示标識,避免悲劇發生。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趙紅旗
來源: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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