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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未過戶交通事故責任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9-08 21:21:36

摩托車多次轉手後發生交通事故,未辦理機動車過戶登記手續的前車主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為前幾天本号轉載了一篇題為《八年前賣出的摩托車出了事故,還要承擔責任嗎?》的文章,今天給大家說一個結果完全相反的案例。

摩托車未過戶交通事故責任(摩托車幾經轉讓未過戶)1

2021年7月22日,受害人陳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沿清宜線由東往西行駛,行至某路口處,撞到其同方向前方周某駕駛違停在機動車道的三輪車的左後側尾部,造成陳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事故鑒定,受害人陳某、被告周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該三輪車初始購買人為被告彭某。被告彭某于2014年為該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2014年經安全技術檢驗為合格。後被告彭某于2015年将該車轉讓給被告宋某,并簽訂摩托車轉讓協議書。宋某又于2015年将該車轉讓給被告廖某,并簽訂摩托車轉讓協議書,廖某又在使用不久後轉讓給周某使用。該車在幾次轉賣期間均未辦理機動車過戶登記手續。2018年,該車因超期未年審注銷登記予以注銷,報廢,但被告周某仍然使用該三輪車至事發當日。

摩托車未過戶交通事故責任(摩托車幾經轉讓未過戶)2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彭某為三輪車的登記車主,該車雖多次轉讓均未辦理過戶登記。但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可證明該車在交易至被告彭某、宋某使用時車輛手續合法,且簽訂了交易協議。該車系于周某使用過程中被注銷,但無證據證明被告廖某轉讓該車前已達到報廢标準,故被告廖某不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時該車的實際所有人和使用人系被告周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周某應當向原告方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彭某、宋某、廖某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周某向原告方承擔34萬餘元的賠償責任。

摩托車未過戶交通事故責任(摩托車幾經轉讓未過戶)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被多次轉讓但是未辦理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後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然,此條法規前提是,前面轉讓的車主在車輛轉讓時,手續合法,符合車輛合法轉讓條件,如果第一任車主彭某在轉讓時,車輛就已經注銷報廢,那麼彭某就難逃一劫了。

最近,因交警大隊正在進行交通整治的“百日行動”,很多手續不全的摩托車主都在想換車,小編建議此類車主不要貪圖報廢車的這點殘值,還是将車輛報廢最穩妥。手續齊全的車主在換車時,最好要求過戶,在過戶前,簽訂好二手車交易協議也是對自己最大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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