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份保險有雙份賠償嗎?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保險公司先後與受害人簽訂了兩份賠償協議,而這兩份協議的賠償款相差了10萬元之多,那麼與保險公司“私了”的協議有效嗎? 近日,記者從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獲悉,該案中,保險公司與受害人達成“私了”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内容顯失公平,應予撤銷,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雙份保險有雙份賠償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保險公司先後與受害人簽訂了兩份賠償協議,而這兩份協議的賠償款相差了10萬元之多,那麼與保險公司“私了”的協議有效嗎? 近日,記者從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獲悉,該案中,保險公司與受害人達成“私了”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内容顯失公平,應予撤銷。
2020年2月22日下午,吳某駕駛手扶式拖拉機與駕駛人力三輪車的蔔某發生碰撞,造成雙方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後雙方就事故賠償未能達成一緻意見,蔔某一紙訴狀将吳某和承保吳某車輛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0餘萬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拿出與蔔某、吳某簽訂的兩份賠償協議。第一份協議約定,由保險公司賠償傷者蔔某137825元(包括醫療費、夥補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賠、交通費等一切費用)。幾日後,保險公司經審查,發現吳某因超齡沒有駕駛資格,屬商業險免賠的範疇,于是在未說明的情況下,又與蔔某、吳某簽訂了第二份協議,約定由保險公司賠償蔔某人傷損失共計37130元,各方同意就此次交通事故做一次性了結,今後各方無涉。兩份協議簽訂後,保險公司僅在賠償額較少的第二份協議中加蓋了公章。因此,保險公司以第一份協議未蓋章不生效為由,僅同意賠償第二份協議載明的數額,即37130元。
該案特殊之處在于,蔔某、吳某均系年逾七旬的老人,高齡且文化程度不高。庭審中亦表示,其均不清楚協議的内容。傷者蔔某認為,這與其主張的20多萬賠償額相差甚遠,故以第二份協議剝奪了其索賠權利、嚴重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該協議。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可被撤銷的合同應符合“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這兩個條件。本案中,蔔某、吳某均系年過七旬的農村老人,在處理交通事故賠償方面更是非專業人員,保險公司和兩位老人訂立的協議,是在未對傷者蔔某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情況下達成的,在達成調解協議時作為非專業人士的蔔某、吳某并不能對蔔某的傷情作出準确判斷,而保險公司作為專業承保機構,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的經驗和能力顯然遠高于蔔某、吳某。且從利益平衡角度來看,原告訴請的賠償金額為206799.15元(其中醫療費127253.44元),而協議僅賠償37130元,協議約定的數額與原告的實際損失相差甚遠。綜上,通州法院認定蔔某在達成調解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協議内容顯失公平,應予撤銷。
本院判決後,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私了”也應合理合法交通事故等侵權事實發生後,當事人之間可通過達成“私了協議”快速、有效解決糾紛,減輕當事人訴累、節省司法資源。通常情況下,“私了協議”系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緻的結果,應為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約履行。但如果一方當事人認為協議确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情形,可以申請撤銷。法官提醒,在交通事故等一般侵權類案件中,如造成人身損害的,侵權人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死亡的,應賠償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還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在簽訂賠償協議中,需要謹慎對待,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不必要的訴累。通訊員 李倩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朱亞運
來源: 紫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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