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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返利模式什麼意思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24 11:04:54

銷售返利模式什麼意思?(一) 銷售返利銷售返利是企業銷售政策的重要部分,體現了企業對經銷商的激勵一般是要求經銷商或代理商在一定市場、一定時間範圍内達到指定的銷售額的基礎上給予多少個百分點的獎勵,所以稱為返點或返利,形式主要分為現金或實物等,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銷售返利模式什麼意思?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銷售返利模式什麼意思(什麼叫銷售返利)1

銷售返利模式什麼意思

(一) 銷售返利

銷售返利是企業銷售政策的重要部分,體現了企業對經銷商的激勵。一般是要求經銷商或代理商在一定市場、一定時間範圍内達到指定的銷售額的基礎上給予多少個百分點的獎勵,所以稱為返點或返利,形式主要分為現金或實物等。

現行會計準則規定: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來确認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此處的當期損益一般是财務費用核算;商業折扣——“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來确認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新會計準則規定:“對于合同折扣,企業應當在各項履約義務之間按比例分攤;但是,有确鑿證據表明合同折扣僅與合同中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相關的,企業應當在采用餘值法估計單獨售價(如有)之前,将相關合同折扣分攤至該一項或多項履約義務”,即企業需要在合同開始日估計可變對價,可變對價後續變動額應當調整變動當期的收入。

還有一類返利是政策是現金返利,企業根據商家的銷售情況計算返點,年末根據返點情況以現金形式返還商家。這類銷售企業應當作為預計負債進行計提,同時沖減所确認的當期銷售收入,待實際享受返利時,轉銷該預計負債。

實務中,對這類業務的處理部分企業會采取直接以下一期采購抵減貨款的形式計量,但這可能會高估當期銷售收入,也面臨着收入的截止性問題,同時當因為市場環境等因素導緻收入不斷減少,會加劇收入的減少幅度,并産生應收賬款的風險。

對于銷售返利的稅務處理,稅務的規定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号)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内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即貨币返利可以開具紅字發票。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增值稅應視同銷售,即實物返利應當視同銷售處理。

(二) 銷售退回

銷售退回是顧客向賣方購買後又退同的商品,是指企業售出的商品由于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原因而發生的退貨。

現行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己經确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的銷售商品收入。銷售退回屬于資産負債表日後事項的,适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号——資産負債表日後事項》。”

新收入準則規定:“對于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按照因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扣除預期因銷售退回将退還的金額)确認收入,按照預期因銷售退回将退還的金額确認負債;同時,按照所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成本(扣除預期将退回商品的成本)結轉成本,按照預期将退回商品的成本扣減收回該商品預計發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潛在減值)後的餘額确認一項資産。”因此,需要相應的确認合同負債和合同資産科目。

實務中,企業進行虛假銷售時經常在期後的銷售退回異常變動中暴露,或是通過分銷商下期采購數量的減少、折扣、回購等方式消化。這些重要指标均有助于幫助企業銷售的真實性核查。

對于銷售退回的稅務處理如下:增值稅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号)規定,增值稅在銷售時全部确認銷項稅,實際發生退貨時開具紅字發票沖減當期的銷項稅額;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确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号)規定,商品銷售時全部确認應納稅額。實際發生退貨時再沖減退貨當期的收入和成本,而會計上隻對有控制權的不會退回部分确認收入,由此産生的暫時性差異,需要進行遞延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三) 會員積分

會員獎勵積分在新收入準則下被視為額外的購買選擇權,其相關規定“對于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企業應當分析判斷該選擇權是否向客戶提供了一項實質性權利。企業提供實質性權利的,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按照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将交易價格分攤至該履約義務,于客戶未來行使購買選擇權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或該選擇權失效時确認相應的收入。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單獨售價無法直接觀察的,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客戶行使和不行使該選擇權所能獲得的折扣、客戶行使該選擇權的概率等全部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

實務中,其具體的會計處理需要分情況考慮:當不需要消費獲取積分時,企業按積分公允價值及預計的兌換率确認負債和銷售費用,使用積分時按積分的公允價值沖減負債;當積分需要通過消費獲取并且可以在此次消費中使用積分抵扣購買價款時,企業可以作為銷售折扣處理,按照實際收款金額确認收入;當積分需要通過消費獲取并且不可以在此次消費中使用積分抵扣時,應将此次銷售取得的價款在本次銷售和服務收入與積分價值間進行分配,即視為一項單項履約義務,積分對應的價值部分确認為遞延收益,剩餘部分确認為銷售收入,使用積分時再将遞延收益轉入銷售收入中。

對于會員積分的稅務處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因此企業應當在收取客戶款項時全額繳納增值稅,當年所得稅彙算時對未兌換的積分應做納稅調增收入處理,待以後年度該筆積分兌換時做納稅調減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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