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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費群套路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31 14: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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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社會,手機成為每個人必不可少的交流工具,而各類層出不窮的“群”也成為大家接收訊息、彼此溝通的重要途徑。工作群、家庭群、業主群……這些“小範圍”的群聊模式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甚至在疫情期間還承擔了重要的作用——團購接龍。

“59元的蔬菜包,需要請接龍”、“雞蛋五分鐘後到”……

疫情期間最受關注的群消息莫過于“團長”在“團購群”裡發出的各類通知。消息多了,紛擾也随之而來。動辄幾百人的“團購群”裡,接龍一次并非易事,甚至一言不合發生争吵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進群改戶号、隻接龍不提問……群主作為管理員,在發布消息時為了統一管理也會提出相應的要求。

這些要求哪些是合理的呢?

平台賦予群主“踢人”、“禁言”等功能權限,

群主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這樣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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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微信

小編帶大家看看“團購群”裡的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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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未按群規更改昵稱備注,群主有權“踢”我嗎?

疫情期間,熱心業主作為“團長”創建了社區團購群。群内群主發布公告,要求群成員以“樓号 室号”的方式備注昵稱,但我覺得具體住址屬于個人隐私範疇,一直未更改昵稱備注。這樣的情況下群主有權将我“踢”出群聊嗎?

微信群是公民之間基于特定社會關系、共同需求或共同愛好等,通過網絡建立的發布言論、探讨事務的平台,其設立和加入具有成員間合意的自發自治性質,因此群主與群成員之間的入群、退群行為,應屬于一種情誼行為,可由互聯網群組内的成員自主自治,無需民事法律介入予以調整。

在社區團購群中,群主發布要求群成員以“樓号 室号”的方式進行群内昵稱備注的群規則,群成員是否應當遵守,如不遵守該成員是被接納還是被移出,也應由社會交往規範調整。社區團購群是基于“成員應為小區住戶”這一先設性共識而設立的交流平台,且進行必要身份信息審查也符合群成員在虛拟世界社會交往中的社交安全心理需求,因此,若有人不遵守群規,未及時更改昵稱,群主可以使用平台賦予其的功能權限,将該人移出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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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微信群是群主及成員之間的一種情誼行為,上述移出行為即“踢人”行為是互聯網群組自治規則的運用,并未創設民事法律關系,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因此産生的糾紛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即便受理了,也應當駁回起訴。

當然,若因管理行為創建了民事法律關系并構成侵權,相關人員也要就作為或不作為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也即群主或者其他群管理員“踢人”行為雖不受民事法律調整,但若“踢人”時口無遮攔,使用了含侮辱、诽謗性質的言語,即可能侵害他人名譽權,群主可能要承擔侵權責任。

02

團購群裡一言不合發生争吵謾罵,群主有權“踢”我嗎?

團購群裡,因為一時的口角之争我與群裡其他成員進行了激烈交鋒,并使用了帶有侮辱诽謗性質的言語和圖片,遭到了其他成員的舉報,這種情況下群主有權将我“踢”出群聊嗎?

如前所述,“踢人”行為是互聯網群組的自治規則,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但當群内有人使用文字或者圖片對他人進行貶損性道德評論,即創建了侵權法律關系,相關行為的實施人可能承擔名譽權侵權的法律責任。而對于群主而言,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群主應基于“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要求,對群内成員的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将發表不當言論、進行不當行為的群成員移出群聊,必要時解散群等。因此,群主應當對群成員的違法行為及時提醒、采取管理措施,如未及時清理被投訴,反而可能被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整改,或者因整改不力而被實施限制群功能(封群)處理。

群主的“踢人”權限,既是特權,也是責任。群主既可以在自治群内設置入群、退群的群規範,群成員入群即應當遵照執行,如不執行群主享有随時“踢人”的特權。同時群主作為自治團體的創設者和管理者,還有規範群聊行為,維護群聊内容合法的管理責任,如果群主不履行監管責任,及時清理違法行為,群主将可能承擔監管不利的法律責任。

03

作為創建“團購群”的熱心業主,履行群主義務時包括哪些呢?又有哪些不應該做的呢?

我在某購物平台上看到不錯的蔬菜團,需滿30件才能成團發貨,于是我作為“團長”創建了蔬菜團并邀請小區業主入群,那麼作為群主,我是否應該對所有群成員的所有行為承擔全部的責任?應該如何管理好群呢?

微信群是群主及成員之間的一種情誼行為,但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群主在建立微信群組織團購時,一定要遵守前述《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即履行好“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管理責任。

群主的管理責任既包括服務群内成員的義務,也包括維護公共秩序的義務,具體包括:

1.建立群規,明文規範群成員行為和信息發布;

2.強化管理,進行必要身份信息認證的同時,合理保護群成員的個人信息安全;

3.及時制止,對于群成員轉發的不當言論或未經求證的信息,應當及時提醒,謹慎判别;遇到群成員發布侮辱性文字或圖片等侵權内容、發布虛假或詐騙等違法内容,應當立即阻止,及時勸誡,必要時及時行使平台賦予的 “踢人”、禁言等管理手段。

此外,群主除了履行好日常微信群的管理責任之外,其作為疫情期間的團長,還應當履行特殊時期的管理責任,具體包括:

1. 貨物審查責任,開團時應審查團購的保供資質、營業執照、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确保貨物來源正規;

2.防疫責任,應當嚴格遵守封(管)控區防疫要求,貨物開團前應按照居委會要求及時報備,貨物接收後及時進行靜置消殺,減少“物傳人”的風險,貨物分配時避免人員聚集,以防造成風險。

當然,在微信群中不隻有群主一個責任主體,還有群成員、網絡平台提供商等主體共同參與,每個主體應分别對自己的言行承擔相應責任。所謂“誰建群誰負責”,應該是誰建群誰負相應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更不是其餘責任主體轉移自己責任的“出口”。群主隻有在群内違法信息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并且依據法律規範對此負有管理責任的情況下,才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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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當下,鄰裡之間守望相助既是社會美德,也是對彼此溝通能力的重要考驗。在“團購群”裡,每個人都應當遵守群規,合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盲目的争吵和謾罵并不能解決問題,圖一時之快隻能宣洩情緒,暢通的交流才能誕生和睦友好的社區氛圍。

(本文系作者學習觀點)


來源|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文字:衛潔

責任編輯|張巧雨

聲明|轉載請注明來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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