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原告卡地亞公司的“卡地亞藍氣球”系列手表具有特有裝潢:羅馬數字時标及特殊排列、環形軌道設計及在三點鐘位置形成的凹弧、藍色劍形指針、金屬護弓、雕紋表盤等,因不同于目前市場上流通的其他腕表産品的慣常設計,具有極高的獨創性和顯著性,能夠區别手表的來源,屬于反不正當競争法所規定的特有的裝潢。
雖然被告夏某、郎度公司辯稱涉案被控侵權的手表不是其生産、銷售的,法院經分析和審查相關證據,認為足以認定三被告存在相互惡意串通,故意隐瞞真實生産商及商品來源信息,以達到欺騙相關公衆、逃避侵權責任的目的,故判決三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基本案情
原告卡地亞公司作為珠寶和鐘表領域中的領導者,其“卡地亞藍氣球”腕表在中國市場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具有獨特的裝潢設計。被告夏某、郎度公司生産、銷售了與原告“卡地亞藍氣球”特有裝潢高度相似的手表,被告沃持公司在其天貓網店銷售、許諾銷售了該款手表。原告認為,以上三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對其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公開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關聯案件鍊接
原告的關聯公司還在(2016)蘇01民初55号案中,就被告的同一被控侵權産品,主張侵害了其外觀設計專利權,(2016)蘇01民初55号案也全額支持了該案原告50萬元的賠償請求。此案原、被告均未上訴,現已生效。被告主動聯系法院願意履行判決,目前已履行完畢。
法院判決
南京中院判決:一、被告沃持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原告卡地亞公司“卡地亞藍氣球”手表特有裝潢産品的行為;二、被告夏某、郎度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産、銷售侵害原告卡地亞公司“卡地亞藍氣球”手表特有裝潢産品的行為;三、被告沃持公司、夏某、郎度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揚子晚報》和《法制日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内容須經本院審核;拒不履行的,本院将公布本判決書内容,因此産生的費用由三被告承擔;四、被告沃持公司、夏某、郎度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内賠償原告卡地亞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50萬元。
一審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
法院認為
三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
第一,針對原告的“卡地亞藍氣球”系列手表的特有裝潢:羅馬數字時标及特殊排列、環形軌道設計及在三點鐘位置形成的凹弧、藍色劍形指針、金屬護弓、雕紋表盤等,因不同于目前市場上流通的其他腕表産品的慣常設計,具有極高的獨創性和顯著性,能夠區别手表的來源,屬于反不正競争法所規定的特有的裝潢。經當庭比對,法院認為,被控侵權手表與原告的“卡地亞藍氣球”系列手表的特有裝潢特征上基本一緻,兩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構成近似,被控侵權手表為侵害原告涉案特有裝潢的手表産品。
第二,本案中,被控侵權産品在包裝及實物上都标示有被告夏某注冊的“BINGER”系列商标,且在被告夏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沃持公司開設的名為“binger賓格官方旗艦店”的網店中銷售。雖被告夏某辯稱被控侵權産品系案外公司私自生産,但提交的證據材料真實性難以确認且其陳述自相矛盾,法院對此抗辯主張未予采信。被告郎度公司辯稱其曾将另款“BINGER”牌手表送檢,結果并無不當,但經審查該檢驗報告與當事人陳述矛盾之處明顯,法院對其此抗辯主張亦不予采信。故法院認定被告夏某和郎度公司共同生産、銷售了被控侵權手表。
第三,被告沃持公司作為侵權手表的銷售者,在庭審中辯稱被控侵權手表系從案外公司購入,并提交了一份《出貨清單》複印件。但該複印件内容簡單、缺乏價款等基本銷售信息,真實性無法确認;同時沃持公司也未能提供其向案外公司支付貨款的證據予以印證,故法院對此抗辯不予采信。被告沃持公司不能證明其所售侵權手表的來源,且其庭審陳述與銷售宣傳内容相矛盾,故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綜上,法院認為,三被告存在相互惡意串通,故意隐瞞真實生産商及商品來源信息,以達到欺騙相關公衆,逃避侵權責任的目的,故三被告的行為均構成不正當競争。
三被告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三被告具有侵權的共同故意,已構成不正當競争,依法應共同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關于賠償數額,法院根據原告關于适用法定賠償的請求,重點考慮三被告侵權故意及其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訴訟行為的基礎上,結合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等因素對賠償金額予以綜合考慮。至于原告所主張的合理費用,法院結合本案案情複雜情況、原告代理人舉證情況等因素,對原告主張的公證費、翻譯費、檢索費及律師費予以全額支持。
法官說法
本案為不正當競争糾紛案件,因原告将其關聯公司已在(2016)蘇01民初55号案中主張的外觀設計特征在本案中一并主張,這就涉及需要将原告主張的外觀設計特征予以剔除後再進行綜合判斷的問題。
本院經審理後認為,在剔除外觀設計特征後,原告主張的特征仍能夠構成特有的裝潢。同時,在同一個産品上,不同的權利人分别主張不同的權利時,應分别判決予以分别保護。該案還充分利用證據規則,最終使故意隐瞞真實情況、幫助逃避懲罰的被告均承擔更大的賠償責任,全額支持了原告關于賠償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未上訴,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該類案件在知識産權審判中并不多見,本案的審理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示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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