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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丢失貴重物品怎麼索賠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4 15:11:27

快遞丢失貴重物品怎麼索賠?【問答民法典·以案說法】,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快遞丢失貴重物品怎麼索賠?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快遞丢失貴重物品怎麼索賠(隻賠三倍郵費嗎)1

快遞丢失貴重物品怎麼索賠

【問答民法典·以案說法】

●關鍵詞

運輸合同保價條款賠償數額

●概述

發達的快遞業是我國電商等行業迅速發展的支撐。個别消費者寄送的貴重物品毀損後,有快遞公司聲稱隻能賠償三倍郵費,這遠遠無法覆蓋物品損失。消費者和快遞公司形成的合同關系下,毀損物品應如何賠償事關消費者權益保護,也事關快遞物流行業的健康發展。

●案例

在北京上大學的小王委托某快遞公司寄遞一部價值6000元的手機至老家山東,并支付了15元快遞費。兩周過去了,手機一直沒有送達指定地址。小王聯系快遞公司查詢,對方承認該快遞件丢失,卻稱因小王當初寄件時沒有選擇保價,所以按規定隻能賠付三倍郵費,即45元。小王無法接受,準備求助法律界人士,請求全額賠償。

●法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第五百一十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八百三十二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八百三十三條)

●專家說法

孟強(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快遞丢失賠償,不能适用三倍郵資賠償限額

電商和物流的發展為人們生活帶來了便利,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時有問題發生。寄送貴重物品一旦發生丢失的情況,究竟是按照寄件人主張的金額賠償,還是按照快遞公司主張的限額賠償,極易産生糾紛。對于快遞包裹丢失後的賠償問題,需要厘清以下幾個關系才能妥善處理,進而提前預防、避免糾紛、減少損失。

客戶發件、快遞公司收件,雙方圍繞快遞的寄送形成貨物運輸合同關系,這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合同成立後雙方都應按約履行自己的義務,客戶負有如實說明(如貨物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必要情況)、支付快遞費用的義務,而快遞公司則負有将快遞妥善安全送達收件人的義務,任何一方違約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快遞運單上的保價條款和賠償限額屬于格式條款,快遞企業必須就格式條款對客戶進行合理的提示說明。如果快遞企業沒有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導緻客戶沒有注意或者理解這些條款,那麼這些格式條款對客戶不産生效力。另外,快遞企業必須對重要的格式條款以醒目的方式印刷,對客戶進行提示告知,并取得客戶的簽字以證明客戶知曉該條款。

快遞企業未盡到妥善保管運輸義務導緻快遞丢失的,構成違約。快遞企業作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快遞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基于客戶或收件人的過錯造成的,則快遞企業無須承擔賠償責任,但對此需要負擔舉證責任。

當然,客戶對于快遞物品的遺失也具有過錯的,需要在過錯範圍内承擔相應的損失。客戶的過錯主要表現在:對需要如實申報說明的貴重物品、特殊種類物品未如實申報說明,這往往會影響快遞企業對于貴重物品、特殊種類物品的特殊檢驗和運輸安排;客戶寄送貴重物品,快遞企業一般會對客戶告知有關保價的規定,如果客戶為節省費用、心存僥幸而不保價或者保價不足,法院往往會認為客戶對此也需承擔相應責任。

丢失快遞的賠償數額如何确定呢?如果對寄送物品雙方進行了保價,或者快遞企業對最高賠償限額條款進行了有效的提示告知,并且客戶表示知情同意,就按照雙方約定的保價數額或者最高限額來進行賠償。如果沒有達成這些約定,可以在協商中繼續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類似的交易習慣來确定賠償數額。仍然無法确定賠償數額的,則按照快遞寄送的目的地、到達地該類物品的市場價格來計算物品的價值,然後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來劃分各自負責賠償的比例,确定賠償的具體數額。

值得說明的是,未保價物品丢失的,快遞企業不能主張适用郵政法規定的三倍郵資賠償限額。郵政法第47條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丢失、損毀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這一規定适用的主體是郵政企業從事的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快遞業務并不能适用這一賠償限額,而應适用有關貨物運輸合同的民事法律規定。

總之,快遞服務在客戶和快遞企業之間形成了一個貨物運輸合同關系,既然是合同關系,那麼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當誠實、全面、妥當履行自己的義務,以避免合同履行不當造成的損失。

(光明日報記者劉華東采訪整理)

《光明日報》( 2020年11月17日10版)

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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