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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易詩詞通俗易懂的體現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30 21:22:24

白居易詩詞通俗易懂的體現? 白居易,号香山居士唐代著名詩人曾任唐武宗時刑部尚書(當時的司法機關負責人)因此,他的法律思想如其文學成就一樣,彪炳千秋,隻不過在很長一個時期不為人們認知,重視和研究,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白居易詩詞通俗易懂的體現?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白居易詩詞通俗易懂的體現(白居易的法律觀)1

白居易詩詞通俗易懂的體現

白居易,号香山居士。唐代著名詩人。曾任唐武宗時刑部尚書(當時的司法機關負責人)。因此,他的法律思想如其文學成就一樣,彪炳千秋,隻不過在很長一個時期不為人們認知,重視和研究。

在《刑禮道》一文中他提出:“聖王之緻理也,以刑糾人惡,故人知勸懼;以禮導人情,故人知恥恪;以道率人性,故人反淳和;三者之用,不可廢也。”是說治理天下要達到太平盛世。就是要用刑罰來懲治人的惡行,使人們知道什麼行為不可為而相互勸勉不敢作亂:用禮儀來引導人的情理,使人們懂得廉恥而心悅誠服,用道德來教化引導人們的本性,使人返璞歸真,恢複淳和。因此,必須三者“循環表理,疊相為用”。“故刑行而後禮立,禮立而後道生”。治理國家必須重視法治,但禮儀道德教化又不可或缺。他的這一觀點。不僅突破了儒家“德主刑輔”的主張。而且與我們現代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輔相成的理念是契合的。

為促進社會安定和諧,白居易在《去盜賊》一文中提出:為達到“使國人無倖人,自然廉讓風行,奸濫日息。則重門罕聞擊柝,外戶庶見于不扁者矣”的理想局面, “始則舉有德,選有能,使教化大行,奸宄者去;次又安其業,厚其生,使廉恥大興,貪暴者息”。就是說,舉薦賢德有才能的人推行教化,以自身的德化教化百姓,使民衆能從内心明禮,遵循良俗安身立命。同時,要給予民衆謀生的基礎,發展經濟,提高其生活保障。通過提高民衆的富裕程度來實現社會的安定有序。這一觀點不是憑空想象,而是有曆史經驗的證明。“舜舉臯陶,不仁者遠;...此舉德選能之教也。...文景富其人,盜賊屏息,此安業厚生之驗也。”凡是經濟比較發達,百姓比較富裕的朝代。政治相比較開明,法制也能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德化教育使人們自覺遵規守紀,犯罪也相對少,社會比較安定。為了進一步說明這一問題,在其另一篇《止獄措刑》中,他提出:“刑之繁省,系于罪之衆寡也;教之廢興,系于人之貧富也。聖王不患刑之繁,而患罪之衆;不患教之廢,而患人之貧。故人苟富,則教斯興矣;罪苟寡,則刑斯省也”。意思是說,解決犯罪問題的關鍵在于治本,讓人們能衣食無憂,如果人們成年累月挨餓受凍,即使有再好的司法官吏,也不可能根除“奸宄”和“盜賊”。解決犯罪問題不能在修訂律令增減律條和刑罰輕重上做文章。應“富其人,崇其教。開其廉,恥之路 ,塞其冤濫之門;使人内樂其生,外畏其罪,則必過犯自省,刑罰自措”。就是說首先要讓人們衣食無憂,再加以禮儀教化,使人們知廉恥。這樣才能減少犯罪,也才能使犯罪的人能夠自省,悔改。

既然治理國家,法制很重要。那麼執法者素質就更重要。因為法律要靠他們去執行,去維護。法律的宣傳也不例外。法律要得到很好的執行,必須使人們知法而守法,不知法何以守法?白居易在其《論刑法之弊》一文中提出:“今日之法,貞觀之法;今日之官,貞觀之官。昔何為而大和?今何為而未理?事同教異,其故何哉?将刑法不便于時耶?而官吏不得其人耶?”換句話講:法律是要靠人來執行的,沒有好的執法者,有再好的法律,也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初唐中唐都用的是太宗時定下法令,為什麼效果大不相同,不是法令不合時宜,而是因為“官吏不循其法也”。“此由朝廷輕法學,賤法吏”所造成的。因為,朝廷不重視法學,輕視執法官吏,再加上法律又是一門技術性很強的科學,必須要由專門的法律人才來進行執法活動。“蓋刑法者,君子行之,則誠信而簡易,簡易則人安。小人習之,則詐僞而滋彰,滋彰則俗弊。”執法者不是賢良有德之士,這些人不研習法律,常置法律于不顧。“出入比附 ,由于愛憎。”辦關系案,人情案,這樣的人怎麼能執好法,而使法律起不到應有的社會效果.要想讓法律發揮更加有效的作用,就必須培養一大批專門的優秀法律人才。當然,除重視法學教育之外,更重要的是要“ 縣法學為上科 ”提高法學的地位。使更多優秀的法律人才融入到執法者隊伍中來,同時“升法直為清列”。提高執法者的地位,使從事執法的賢良之士更加自覺地維護法律的尊嚴。

同時,白居易還主張“内刑可廢不可複”。在其《議肉刑》中,他提出:“臣又聞聖人之用刑也,輕重适時變,用舍順人情,不必乎反今之宜,複古之制也,況肉刑廢之久矣,人莫識焉”。肉刑源于上古部落之間戰争,在夏商時代被廣泛适用。至周時适當受到限制。秦商時則嚴刑峻法。漢武帝時廢除肉刑。在新的社會環境下,肉刑的恐吓作用以及“以刑去刑”的觀念已不合時宜。從曆史成敗的經驗教訓中白居易得出“肉刑可廢不可複”的觀點。他認為,應根據情勢的變化而适用輕重不同的刑罰,并根據人的性情決定刑罰的取用和廢棄。而不能脫離現實的情況去恢複舊的東西,何況肉刑廢除已久,甚至人們早已忘記了。我們應更多地通過教化、培育人們的遵紀守規觀念。消除“以暴制暴”的陳腐觀念。從而用嚴格執法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作為詩人白居易在其詩中對法律也有反映。其在《歌舞》一詩中寫道:“秋官為主人,廷尉居上頭。日中為樂歡,夜半不能休。豈知阌鄉獄,中有凍死囚!”他把執法者的糜奢生活與獄中“凍死囚”相對照。鞭撻了達官貴人對于百姓生死的熟視無睹。也是作者對于執法者無視法律,不嚴格執法及時依法處理案件的抨擊。正應了他主張的應選賢德之士擔當執法重任的主張。

縱觀白居易的法律思想,可以歸納為“刑、禮、道疊相為用”,即依法治國與以德化教育相結合的觀點;重視法學教育,“懸法律為上科”。重視執法司法人員的培養。“ 升法直為清列”提升他們的職業尊容感。加強法制必須治标與治本相結合,“安其業,厚其生”,“舉有德,選有能”。以及“肉刑不可複”等。他的這些法律思想至今仍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來源:富平法院 作者:康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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