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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履行期限的買賣合同的效力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4 01:55:01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買賣合同的效力?買賣合同雙方未約定履行期限,8年後原告以剩餘貨款未支付為由起訴,能否獲得支持?近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興慶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被告上訴,即原告主張的貨款和2014年已生效判決确定的被告支付原告的貨款在時間、金額上并不一緻,不存在重複起訴,被告應支付原告貨款,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買賣合同的效力?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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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履行期限的買賣合同的效力

買賣合同雙方未約定履行期限,8年後原告以剩餘貨款未支付為由起訴,能否獲得支持?近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興慶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被告上訴,即原告主張的貨款和2014年已生效判決确定的被告支付原告的貨款在時間、金額上并不一緻,不存在重複起訴,被告應支付原告貨款。

原告齊某經營糧油生意,被告盧某2010年至2013年陸續從原告處賒購糧油,共欠原告108840元。原告催要無果,于2014年訴至法院。近日,原告稱當時因為起訴費不夠,隻主張了73039元欠款,下剩30020元未起訴,該款項拖欠至今,訴至興慶區法院要求被告償還下剩欠款。法院審理中,被告稱雙方的債務發生于2010年至2013年,原告2014年已提起訴訟,自己欠付貨款已在此次訴訟中解決,雙方之後再未産生買賣關系,故本案已過法定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

興慶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原、被告提供的當庭陳述和原告提供的實物入庫憑證、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法院予以确認。本案中,雙方未明确約定支付貨款的時間,原告有權随時向被告主張欠款,訴訟時效從原告向被告催要時開始計算。同時,原告主張的貨款和2014年已生效判決确定的被告支付原告的貨款在時間、金額上并不一緻,不存在重複起訴,被告應支付原告貨款。被告對判決不服,向銀川中院提起上訴。

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26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對價款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510條、第511條第2項和第5項的規定。第628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适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4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10條、第511條的規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确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确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通訊員 路偉 張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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