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從前,車馬很慢、書信很遠,一生隻夠愛一個人,走進婚姻的殿堂,往往意味着一輩子的守候。
但如今,動車很快、網絡很近,一生隻想跟随内心,即便山盟海誓,經常隻因一點矛盾分分合合。
據統計,2020年全國的結婚人數是1629萬,離婚人數是868萬,離婚人數已經超出結婚人數的一半。
把時間拉長,更能說明問題。1985年到2020年,35年内離婚人數與結婚人數的比例,由1:18變成1:2。
每年結婚的人數基本保持不變的前提下,離婚人數卻翻了将近10倍,直到出現每兩對戀人選擇結婚,就有一對夫妻分道揚镳。
分割财産很現實,房産占到一大半無論結婚,還是離婚,在做出決定以後,都不太重要,畢竟結婚的原因千篇一律,離婚的理由各不相同。
但大體上包括,家庭背景轉變,獨生子女個性強烈,對婚姻的理解有所偏差;社會生活中價值觀多元,按自己的意願生活才是王道,不再以經營婚姻評判一個人;性别角色逐漸模糊,現代社會中女性也擁有自己的事業、收入,降低了對家庭的依附。
決定分開的一刻,不僅宣告人的離别,而且伴随着财産的新一輪分配,昔日夫妻沒有了“我們”,隻剩“你我”。
這是婚姻最後的現實與體面。
對于大部分普通家庭,那種财産占比最大呢?
毫無疑問,是那套以往歡聲笑語也好、拌嘴吵鬧也罷的房子,根據研究,家庭财産的七成是房産,年齡越小的家庭,占比越大,因為年輕人買房大多已經掏空錢包。
此時,以往的幸福港灣,已經是冰涼的不動産。
傳統觀念以及以前操作中,一碗水端平對半分,于是少部分人把婚姻當成跳闆,一躍徹底改變狀況,出現部分閃婚閃離的現象,甚至有人一夜暴富,這是對愛情的不誠實、對婚姻大事的兒戲。
從2021年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婚姻家庭”的部分,可以找到婚姻關系中,房産分配的一些依據,非常合理以及人性化,尤其是保障房産所有者的權益。
同時,從實質上颠覆了一些約定俗成,比較有代表性的是,房産證寫名字,無論寫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對以後的分割影響都有限,更重要的是婚姻存續與購置房子的順序、出資情況等。
或許,在房産證上寫下她的名字,已經是一種心理暗示、象征意義。
結婚以後買房子,寫誰名字不重要不知從何時起,人們開始反思婚姻,出現諸如“婚姻給女人帶來什麼”或者“婚姻給男人帶來什麼”的發問。
其實,婚姻可以從法理上,可以給人一種安全感,也是重要的保障。如果沒有婚姻,感性有脆弱的愛情,又将如何安放呢?
關于共同财産,《民法典》新規中明确的定義是:“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收益資産,屬于雙方共同财産”。
由此,結婚以後買房,無論寫誰的名字,都是雙方的共同财産。
抛開法理依據,從常理、情感的角度來講,一個家庭由夫妻雙方共同組建,更需要雙方經營,或許擔當的角色有所不同,但隻是家庭分工不同,并無貢獻大小之說。
萬事無絕對,即便是婚後買房也有特殊情況。
如果夫妻一方單獨購買,而且使用的是個人獨立資産,那麼在離婚劃分财産時,便不是共同财産。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獨立資産的認定,存在非常複雜的大前提,一般依靠的路徑就是婚前财産公證,把男方或者女方的部分财産單列出來,劃歸到自己的名下,明确不屬于婚後共同财産,這需要男女雙方簽字認可。
其實這種情況比較罕見,尤其是對于普通家庭,先不說另一半很難接受婚前财産公證,更何況除去結婚置業以外,剩餘的積蓄再買一套房子,簡直是杯水車薪。
結婚以前的房子,關鍵是按揭情況近幾年,關于婚前買房的讨論不少,尤其是婚前買房,更是甚嚣塵上,這是基于婚前買房拿到的房子産權,即使以後婚姻出現問題也不用分割的論斷。
于是,一部分人把婚前有房,簡單延伸出底氣、退路等,甚至說,女孩婚前自己有房,就算吵架也可以理直氣壯,讓男人出去。
這種理解,不僅是對婚姻的不信任,也是不明白法理。
事實上,婚前買房關鍵要看支付方式,全款還是按揭,區别不小。
其一,夫妻雙方結婚以前,無論哪一方以全款購房,已經完全拿到房子的産權。
此種情況,産權在手,屬于婚前财産,别人不能分割,除非另有約定。這才是婚前買房強調屬于自己的意義,不過達成的條件非常苛刻,需要全款,也就是說這套房子不能和結婚以後的家庭财富挂鈎。
但由于一套房子往往價格不菲,婚前全款買房,看似幹脆利落,實則對大部分人來說,并不現實,一般還是以按揭為主。
其二,婚前已經按揭買房,無論是夫妻哪一方,婚後的部分即是共同财産。
現實生活中,不少人在婚前已經按揭買房,以前受到傳統觀念影響,大部分是男性為了結婚生子,提前把房子買好,現如今不少女性也加入婚前買房的行列,因此一個新組建的家庭,很可能已擁有兩套房子。
在歲月的變遷、時間推移之下,感情出現裂痕,婚姻難以維系,要分割财産的時候,并不是誰婚前買的房子就完全屬于誰。
而是一個極其合理的分割方式,通常的做法是一分為二,婚前的部分屬于婚前買房人,婚後的部分屬于夫妻兩人共同所有,畢竟結婚以後還貸的支出,有家庭支出,并不是任何一方。
父母贈予一套房,就看到底是給誰剛剛走進婚姻殿堂的年輕人,一己之力買房越來越難,通常需要夫妻合力、父母幫忙。
就算結婚時選擇租房,把買房推遲,但不可能一直擱淺,随着生活逐步安穩,更加渴望擁有自己的房子,尤其是幸福的小家庭添丁進口,一直租房也不是長久之計,買房便被提上日程。
于是,父母出資買房,把房子贈予孩子的家庭,家庭通過這種方式擁有了自己的住房,如果以後涉及到分割,主要會出現兩種情況,與父母決定給誰有關,也就是接受贈予的主體。
一是,父母出資為孩子的家庭買房,并沒有指明是贈予給誰,那就默認是贈予一個家庭,自然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既然是共同财産,夫妻雙方都享有份額,至于分割的比例,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協商,無法達成一緻,可以提請裁決。
二是,房子由父母出資購買,但做出了相應的聲明,即贈予夫妻中的一人,便屬于個人财産,不能進行分割。
但聲明中需要明确,到底是贈予夫妻中哪一方,公證以後有效。
程序如此,但實際操作難度非常之大。試想,父母出錢買房,指明隻給其中一人,讓另一個人作何感想,讓這段婚姻如何牢固,一般也過不了兒媳婦這一關。
财産的分配、房子的分割,都是逼不得已的事情。
與愛情、婚姻相比,一套房子實在不值一提,從愛情延續到婚姻,能夠彼此相伴已屬不易,唯有珍惜才是可貴。
婚姻中,不是精打細算盯着房子,而是共同經營,在生活中相信愛情、信任彼此、擁抱對方,把婚姻與家庭當成一項終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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