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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損失賠償計算公式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6 15:38:20

前言

對于不合理的訴訟請求,請求權人不但要自行承擔不合理部分的訴訟費用,加大訴訟成本,還會給法官留下不利的印象,影響違約金中酌定情節的考量。唯有合法且合理地提出訴訟請求,才是赢得利益最大化的良策,合理的訴訟請求需建立在對權利保護的認識基礎上。

一、預期利益保護的法律規定

合同預期利益是建立在合同違約損害賠償前提下,原《合同法》第113條規定了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上述第一款是違約損害賠償,第二款則是懲罰性賠償。合同預期利益屬于違約責任中的一種,大多對善意一方預期商業利益有所預見的保護。

民法典第58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司法實踐對預期利益保護的态度

【案例1】預期利益隻能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下合同如果被确認為無效,将不會産生預期利益,法院也不會保護預期利益。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228号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由于案涉合同無效,潘梅征主張預期利益損失不應予以支持,原判決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是正确的。由于先鋒公司不應再返回投資款,原判決未支持潘梅征關于賠償利息損失的請求。原審法院查明,潘梅征、張洪江還存在“一房多賣”、通過案涉房地産項目房屋抵押、變相抵押進行高息借貸等過錯,故原判決未支持潘梅征、張洪江請求先鋒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原《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例2】對違約損害後果有約定賠償範圍或受框架協議約束條件下,法院不會突破保護範圍。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473号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以勒磚廠與成渝和成貴鐵路客運專線公司籌備組、鎮雄縣鐵路建設協調領導小組、中鐵二院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鎮雄縣國土資源局共同簽訂的《壓礦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以勒磚廠同意按照鐵路建設要求,壓覆成貴鐵路建設範圍内的礦産資源,以保證成貴鐵路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故成貴鐵路公司壓覆案涉磚廠的行為具有合同依據,不構成侵權。

《壓礦協議書》第二條約定,“所壓覆礦産資源及相關費用,根據鐵道部與雲南省人民政府簽訂的戰略框架協議,按國家政策法規和雲南省有關規定辦理”,可見壓覆礦産資源補償工作的相關政策文件規定已經轉化為《壓礦協議書》中當事人約定的一部分,在雙方未進一步對補償範圍進行明确的情況下,應當按照相關政策文件規定對以勒磚廠的損失進行補償。根據國土資源部及雲南省國土資源局的文件規定,對所壓覆礦産資源的補償範圍限于對權利人造成的直接損失,而不包括預期利益損失。況且,案涉磚廠系經國土資源部門審批後進行壓覆,即國土資源部門依法不再許可采礦權人以勒磚廠繼續對被壓覆礦産資源進行開采,以勒磚廠的預期利益也無從實現。故以勒磚廠關于其礦産儲量開發損失、停業損失等預期利益應當補償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3】對于高度概括性、原則性的預期利益損失,需要提供最基本的證據做支撐,僅憑說理很難獲得法官支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618号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對連利矽礦主張的壓覆範圍之外的采礦權損失未予支持是否正确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本案中,連利矽礦對壓覆範圍外的礦産資源“因儲量小,投資大,已經失去了開采的意義,損失也應當由高速公路公司承擔”的主張,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應承擔不利後果,一、二審判決就其此項訴訟請求的處理,并無不當。

【案例4】預期利益損失不可超出違約方在簽約時可預見範圍

案号: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331号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均應當知道采礦許可證延續登記的風險而輕信能夠避免,現因政策原因案涉采礦許可證被注銷,高速公司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過程中并不存在過錯,故寶标公司主張的預期利益損失,超出了高速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對此種情形下違約損失的可預見範圍。因此,原審法院認為寶标公司主張的預期利潤損失超過高速公司可預見的範圍,且寶标公司未能提供其利潤損失的具體金額和充分依據,對寶标公司主張的利潤損失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案例5】在一方延遲履約但不足以造成違約方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違約方無權主張預期利益損失。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194号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本案中中山大學從簽署《合建協議》到《補充協議》,其根本合同目的系按時獲得通過竣工驗收的房屋,故業豐公司與長城公司未能依約交付的行為已緻中山大學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雖然中山大學在履約過程中存在遲延簽署《土地出讓合同》的行為,但該行為并非造成業豐大廈停工的因素,并不構成根本違約,故原判決認定中山大學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業豐公司與長城公司主張中山大學單方解除合同構成根本違約,理由不能成立。業豐公司與長城公司主張中山大學賠償其預期利益損失,但是,本案不存在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前提條件。案涉合同被解除的過錯責任在于業豐公司與長城公司,故業豐公司與長城公司作為根本違約方,無權要求中山大學損害賠償。原審駁回業豐公司與長城公司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無不當。

【案例6】對于基礎建設、土地、采礦、海域使用權期限較長或酒店等商業經營租賃合同,發包方/出租人如果違約,除向承包方/承租人支付違約金、實際損失外,還要支付未來可預見的利益損失,這是法律對善意經營一方當事人對未來商業預期利益的保護,是踐行古老的商業誠信原則的體現。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135号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定:根據雙方《養殖台筏買賣補充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于乃勇應于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一周内返還40台養殖台筏,如未按約定返還按每天500元計算違約金。另案确認雙方合同于2018年8月6日解除,并判決于乃勇一方歸還案涉台筏及其所在海域。該另案判決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于乃勇實際返還的時間為2020年6月20日。于乃勇于合同解除後及判決作出後,繼續占用案涉台筏及其所在海域構成違約,過錯明顯。侍建文根據上述違約金條款提出本案主張,違約金條款作為結算和清理條款,并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失效。二審法院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損失,酌定于乃勇、鄒煥榮向侍建文支付10萬元違約金,并無不當。

三、預期利益與“信賴利益”的關系

我們有時也會把預期利益和“信賴利益”發生認識上的混淆,從法理上分析,兩者确有不同之處:期待利益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從此交易中獲得的各種利益的總和,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和因違約而導緻的現有财産的減損滅失和費用的支出。

信賴利益損失,則是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如訂約建議)後,另一方對此産生信賴(如相信對方可能與自己立約),并為此發生了費用,後因前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緻合同未成立或者無效,該費用未得到補償而受到的損失。但要真的想說清楚兩者的具體差别,恐怕連解釋者自己也會陷入迷惑。

有一個較明顯的特征就是,信賴利益中常常離不開“行動”或“意思表露”這兩個構成要素。行為人正是實施了該“行動”或“意思表露”,才使得相對方有理由信賴未來會發生的利益,“信賴”與“行動”和“意思表露”密不可分。筆者感覺,預期利益多用在經濟合同領域,而信賴利益多用在行政訴訟領域,法院在适用上也泾渭分明。比如某地政府投資或參股的民事主體參與經濟活動,即便沒有政府的參與,但相對方有理由信賴這就是政府的行為;再比如,政府某領導以私人之交的“意思外露”和相對人訂立的投資性合同,相對人有理由信賴雙方的合作關系有政府背景做依托,在此信賴心理下決定的投資規模等。

可得利益損失賠償計算公式(如何主張合理的賠償請求)1

結語

涉及預期利益損失的案件,往往涉案标的較大、金額較高,對預期利益保護的訴求,從請求權方面來講,需要存在利益保護的客觀基礎條件,比如為履行合同付出較大投資,長期租賃或投資性的合同履行期較短等,從利益構成要素上講,該預期利益的喪失源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所緻而不是其他因素。在提出具體訴訟請求時,如果對預期利益估算不夠準确,承受巨大的訴訟成本而無法獲得支持,将損失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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