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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體育課被同學絆倒賠償

教育 更新时间:2025-05-26 12:16:36

  上體育課被同學絆倒賠償(走廊地毯絆倒學員)(1)

  □廣西法治日報記者 賴隽群

  為了老有所為、老有所樂,老人到老年大學學習,不料在走廊被地毯絆倒受傷。老年大學與老人為此簽訂安全事故補償協議書。事後,老年大學卻拒絕按照約定支付補償款。于是,老人将老年大學訴至法院索賠。經柳州市兩級法院審理,這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有了最終結果。

  老年大學與老人簽訂補償協議

  家住柳州市的78歲的老先生丁志(化名)是柳州市老年大學的學員。2019年4月11日,丁志從老年大學後門進入學校後,在鋪設了地毯的走廊上行走時,不慎被地毯絆倒。丁志感到自己胸部疼痛,當天便到醫院門診看病,被診斷為胸部損傷。4月17日,丁志感覺胸部疼痛沒有緩解,于是住院治療至5月6日才出院。出院時,他被醫院診斷為:左側多發肋骨骨折、肺挫傷、胸部軟組織挫傷、雙膝關節軟組織挫傷等,需要全休兩周,加強營養。

  5月30日,老年大學與丁志簽訂安全事故補償協議書,内容為:4月11日丁志從學校後門入校後,在走廊上不慎被地毯絆倒,導緻胸部内傷及左側多發肋骨骨折,住院治療、複查。自丁志受傷起,至協議簽訂之日止,實際發生的個人支付的醫療費、護工費、門診費、交通費等共6770.91元,在協議簽訂前此費用已由丁志支付。經雙方協商,由老年大學承擔70%,丁志負擔30%。協議簽訂後,老年大學向丁志實際支付補償款4439.6元。丁志領取老年大學支付的一次性補償金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老年大學提出任何費用和責任要求,老年大學不再承擔其他任何費用和可能發生的後續治療、康複等費用。

  老年大學不履行補償協議被訴

  簽訂安全事故補償協議書後,老年大學拒絕按照約定支付補償金。無奈之下,丁志将老年大學訴至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老年大學支付安全事故補償款4739.64元及利息(利息以4739.64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1日起計算至老年大學付清安全事故補償款為止);支付律師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元;向他賠禮道歉。

  庭審中,雙方均認可,6770.91元的70%是4739.6元,安全事故補償協議書中的“4439.6元”是筆誤,正确的應為“4739.6元”。

  一審判支付補償款近五千元

  經審理,城中區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老年大學作為為老年人提供思想政治和科學文化知識教育服務的單位,依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老年大學在其服務場所内的走廊鋪設地毯應設置合理,對安全隐患應盡到提示他人的義務,并及時排除安全隐患。丁志通行時被地毯絆倒,因此受傷,老年大學具有一定過錯,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丁志自身也有注意力不夠的過錯,因此可以減輕老年大學的責任承擔。因雙方已就相關賠償進行協商簽訂協議,該協議不違反禁止性法律法規,屬于有效合同,雙方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城中區法院指出,協議中并未約定老年大學支付丁志補償款的時間,丁志要求老年大學支付利息以4739.64元為基數,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從2019年8月1日起計算至付清安全事故補償款為止的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丁志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其實際支付了律師費,對丁志要求老年大學支付律師費1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賠禮道歉,丁志并未舉證證實,法院同樣不予支持。

  城中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老年大學支付丁志補償款4739.6元。

  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丁志在學校摔倒,事發當天到醫院就診,經過彩色腹部超聲波常規檢查等,結論是:胸部損傷,并沒有提及有其他症狀。事發後一周,他入院治療時診斷為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兩個時段的結果不一緻。丁志以事發一周後的第二次檢查結果提出賠償的主張,缺乏必要的因果關系。”老年大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柳州中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丁志的訴訟請求。

  老年大學稱,老年大學不應當對丁志受到的傷害承擔責任。老年大學在學校走廊鋪設地毯,并沒有違反相關技術規範和要求。鋪設地毯的行為恰恰是為了保障衆多老年學員的安全,雨天路滑防止摔倒。丁志認為老年大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理應承擔舉證責任。

  老年大學還說,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基于侵權人身損害賠償,其與一般民事合同有一定區别。侵權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産生,不取決于當事人個人的意願,不應适用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一旦當事人反悔,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通過司法途徑恢複基礎或原始法律關系。丁志應該通過舉證、确定責任等一系列程序後,才能提出主張,不能僅憑此前的協議,要求老年大學履行義務和追究老年大學的違約責任。

  丁志認為,老年大學的上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柳州中院駁回老年大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經審理,柳州中院認為,老年大學與丁志簽訂的協議有效。協議确認丁志從學校後門入校後,在走廊上不慎被地毯絆倒,導緻胸部内傷及左側多發肋骨骨折。現在老年大學否認協議中确認的事實,主張丁志的左側多發肋骨骨折,與本案事故沒有因果關系,以及學校走廊地毯不存在隐患,應由其承擔舉證責任。由于老年大學不能舉證證實其主張,不能舉證證實協議存在欺騙、脅迫、重大誤解等依法可以撤銷的情形,雙方應按照協議全面履行。

  不久前,柳州中院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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