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姓名在哪裡改?一、前後反複更改姓名為哪般?法院如何判決?,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更改姓名在哪裡改?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一、前後反複更改姓名為哪般?法院如何判決?
向小安(化名)因為父母感情不合在離婚後跟随母親,母親為了讓孩子和其父親斷絕關系,僞造其父親簽字将其姓名更改為鄭文達(化名)。之後因為孩子生了一場病,使得其父母親之間重歸于好,此時其母親提出将孩子名字重新改回向小安。但是好景不長,之後二人又因觀念不合再度分開,這次,雙方徹底斷了聯系,之後其母親再次僞造前夫的簽名,将兒子的名字由向小安改回了鄭文達。但是之後事情再度發生了轉折,其父親在沒有告知孩子和母親的情況下,将孩子名字又改回了向小安,并且絲毫不退讓。最終,鄭文達在母親的陪同下,到法院提交訴狀,法院審理認為,鄭文達從幼兒園到小學,長達八年時間,都在使用鄭文達這一姓名。該姓名已經成為其人格的标志,已成為其穩定的生活、學習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繼續使用該姓名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長。
二、公民可以按照自己喜好随意更改名字嗎?
沈陽一男子欲改名為劉霸道,被派出所拒絕後訴至法院。劉某超訴稱,公民有修改名字的權利。派出所則表示,劉某超改姓名是因自己喜歡豐田“霸道”汽車,理由不合理,同時經查豐田“霸道”汽車曾涉辱華廣告,劉某超将問題車名作為名字有背公序良俗。法院認為,如人人因個人喜好變更戶籍登記姓名,會增加社會管理的風險性和不确定性。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劉某超訴訟請求。
三、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四、改名注意事項
①改姓的要求:改姓主要發生在随父姓還是随母姓的更改,以及收養關系變更或者是涉外婚姻,再或者就是父母離婚或者再婚的情況,這樣是允許改姓的。
②改名字的要求:改名字的條件範圍,小孩子的乳名改為學名的,還有就是名字當中有不常見的冷僻字的,還有就是名字出現歧義甚至是容易讓人誤解甚至是帶有不良含義的。
③不可改名字的:正在進行民事糾紛、收監服刑、在校的大中專學生,還有就是個人的信用記錄有嚴重不良記錄的。還有就是之前變更過出生日日期以及身份證号碼變更的,是不允許改名字的。
身份證變更名字有嚴格的申報限制條件和理由
(一)戶口本與身份證的名字不相一緻的
(二)非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身份證名字錯誤的;
(三)身份證名字或名字的諧音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者容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誤解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四) 身份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或者公安機關認定确需變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需要什麼手續
1、變更姓名需要去本人的戶口所在地進行辦理,需要帶着變更之前的戶口本以及身份證元建議及複印件,還要有變更申請書和單位(街道辦或者學校)開的變更姓名證明信,收養關系變更的要帶着收養證。
2、上述材料準備好了,就向派出所戶籍科提交,然後是派出所自己經過調查審核,确認無誤後,上報地方分局進行再次審核。還有就是之前的名字會在戶籍頁“曾用名”一欄中體現。
作為公民,姓名權法律賦予的權利,同時也是一項義務,切不可任意在不可控的範圍内行使權利,要合法合理的行使姓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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