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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證是旅遊管理一類的嗎

旅遊 更新时间:2025-02-23 20:29:17

  

  導 讀

  11月8日,是國務院确定的記者節,這個記者節,跑旅遊口的記者們更加忙碌,因為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發布了修訂12部法律的決定,從2013年頒布實施之日起就被業内提議進行修訂的旅遊法位列其中。此消息在8日早上由新華社授權發布,各媒體紛紛發布消息,專家學者、業内人士進行解讀分析。

  但通覽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卻發現對旅遊法的修訂,似乎僅局限于取消了“領隊證”這三個字。乍看起來,這次修訂實在是小打小鬧,都不好意思稱之為“修訂”。好不容易修改一次旅遊法,沒有對廣受業内關注的三十五條進一步解析,也沒有對“回扣傭金”等敏感問題的澄清;對目前如火如荼推進的“導遊自由執業試點改革”也沒有提及,更沒有修改導遊執業必須經過旅行社委派的法律規定。

  

  對此,我們有必要分析一下此次專門針對“領隊證”進行修訂的意圖和背景,也需要客觀看待法律修訂的程序,以及導遊自由執業試點改革與法律修訂的關系。

  本次對旅遊法的修訂,從表面上看确實僅局限在“領隊證”這一個特定問題,但立法機關和行政管理部門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和所體現的意圖,均通過取消“領隊證”這三個字得以實現:

  一、通過取消“領隊證”的相關表述,統一對“領隊證”的認識。

  原旅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導遊證,具有相應的學曆、語言能力和旅遊從業經曆,并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領隊證。”第一次明确領隊人員必須具備導遊證。

  而在旅遊法出台之前,各省市關于領隊人員的準入門檻各有不同,有的地方,如江蘇、湖南,在旅遊法出台之前就規定了考取領隊證必須具有導遊資格;而有的地方,如北京,則采取導遊、領隊雙軌制,即導遊、領隊分别考試,分别發證,雙方互不為前提。這種制度安排,再加上當時多數省市領隊證考試指定教材編寫水平較低,考試題目難度一般,導緻了當時領隊證含金量不高。

  

  筆者在旅遊法出台之前分别考取了北京地區的導遊證和領隊證,直觀感受是:如果考試的最高難度是100分的話,那麼北京地區導遊證考試的難度是60分,而領隊證考試的難度隻有5分(當然,某些非考試的因素導緻某些年度領隊證通過率偏低,但這種情況并不能說明考試難度)。而領隊人員是要帶領旅遊團隊出境旅遊,領隊應當比導遊具有更高的綜合素質、更紮實的知識積累、更專業的服務水平。但是,由于考試制度、證書許可的安排,在一些省市卻導緻了相反的結果。

  

  旅遊法出台後,統一規定了“申請領隊證”必須取得導遊證的先決條件,但卻造成了更普遍的認識混亂:符合條件的導遊“申請”就可以取得領隊證,是否說明領隊證就不需要考試了?另外,需要取得領隊證的人員要向誰申請?是向旅行社申請,還是向行業組織或行業管理部門申請?由于沒有明确的答案,在旅遊法出台至今這3年時間,領隊證的申領、發放,各省市地區各有各的做法:有仍堅持行管部門組織考試核發的、有改為旅行社核發向行管部門備案的、也有計劃完全由旅行社自行核發的……

  現在旅遊法修訂了,明确了取消“領隊證”這一說法,從此以後不再有“領隊證”這一證件。以上“衆聲喧嘩”的争論均可停止,大家的認識得到統一。

  二、通過取消“領隊證”的相關表述,為《旅行社條例》修訂掃除法律障礙。

  其實本次取消“領隊證”的修訂,之前也有征兆。今年8月1日,國家旅遊局發布了《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件)》公開征求意見,第七十二條提到“旅行社為組織旅遊者出國或赴港澳旅遊委派的領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導遊證件;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曆;

  (三)取得相關語言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四)具有兩年以上旅行社業務經營、管理或導遊等從業經曆;

  (五)具有履行領隊職責的能力;

  (六)與旅行社訂立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些條件中均沒有提到從事領隊業務需要具備“領隊證”。對比以上内容和《旅遊法》修訂内容,會發現兩者内容基本一緻。所以,取消“領隊證”早已是旅遊行業管理部門的意圖,并且在對《旅行社條例》的修訂中已有明确體現;修訂旅遊法體現這一内容,并不意外。

  作為行政法規的《旅行社條例》不能違反上位法的規定,隻有旅遊法做出修訂和調整,《旅行社條例》的相應修訂才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

  此次《旅遊法》的修訂,是對《旅行總社條例》修訂過程遇到的若幹法律障礙中的一個“小病竈”的“定點清除”。相信《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中更多與旅遊法不符的内容,都将通過旅遊法逐步的修訂,也可能是内容根據《旅遊法》進行回歸調整來解決。

  三、通過取消“領隊證”的相關表述,明确領隊業務為導遊的具體業務分工,由企業和市場自行進行勞動分工和崗位設置。

  雖然2015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将“旅遊團隊領隊”确定為新的職業類别,但整體上将“領隊”視為一類特殊的“導遊”,将“領隊業務”視同導遊的工作分工,在業内已形成共識。

  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團(者)提供講解、向導服務,這一核心的功能和定位無論對領隊還是導遊是共通的。承擔領隊業務的導遊和“全程陪同導遊”、“目的地陪同導遊”一樣,隻不過在服務的地域範圍、服務的具體事項上略有不同而已。況且導遊員是否具備承擔出境領隊業務的素質和能力,需要實踐的鍛煉和檢驗、應由旅行社對導遊的能力和素質進行綜合評價後得出結論。并由企業承擔人力資源調配、工作分工的風險或收益,這是企業内部工作分配和人事管理問題,法律本不應過多幹預。

  

  通過市場和企業審核的業務能力,比通過一張難度隻有5分的考試、紙上談兵獲取的證書更為可靠。法律所要規定的,是基本的門檻和要求,對從事領隊業務的人員能力的考核、對導遊人員的業務分工和工作調配,這份權利以及後續的責任應當交還給企業。

  國務院于2015年發布《關于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明确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是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重要内容,并分批次取消了三百餘項職業資格證書。此次修訂《“旅遊法”》,是之前将“領隊證”由行政許可事項确定為非行政許可事項後的進一步優化。

  就此而言,此次取消“領隊證”,其體現的市場化、開放式的立法思維方式,更值得關注和點贊。

  

  從以上三點來看,取消“領隊證”,看似是旅遊法小小的調整,但其所遵循的法理基礎、考慮的現實情況、體現的政策意圖,均耐人尋味。

  當然,我們也須客觀看待法律的改進和存在的不足,對尚未解決的問題還需進一步研究,并呼籲進一步的修訂調整,但也不能對這次修訂附會更多的揣測:

  比如,本次旅遊法修訂内容公之于衆後,一些“專家”以莫名“興奮”的心态、發現新大陸一般迫不及待地宣稱“旅遊法修訂仍要求導遊執業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導遊自由執業改革落空”。這種觀點完全沒有區分法律修訂決定和調整法律适用決定的區别,不免有以偏概全、嘩衆取寵之嫌:本次發布的是《旅遊法》修訂内容,修訂後的《旅遊法》有普遍适用效力;而導遊自由執業試點改革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是:在特定的時間和特定的空間,調整适用《旅遊法》特定條文,而不是全面、徹底、不區分時間和空間地更改《旅遊法》,否則,就不需要“試點”來“試”了。這一問題是需要以“導遊自由執業試點改革是否可行”來決定“是否調整适用《旅遊法》”,而不是相反的以“是否修訂法律”,來得出“導遊自由執業是否落空”的結論。

  法律的修訂需要根據現實情況循序漸進。目前的修訂内容,可能無論是行業管理部門、旅遊企業、導遊領隊抑或是旅遊者,都覺得不過瘾、不解渴,都希望《旅遊法》的修訂步子再大一些。但是我們也要明白,“法乃國之公器”,法律調整的是社會各方的利益,任何一方出于自身的考量因素,隻是衆多利益相關方的一面,法律的修訂必須平衡多方的利益、考慮綜合的影響。法律的修訂,先“落子”的地方,往往是“金角”、“銀邊”,背後下的,則是一盤大棋。

  《中國青年報》 2016年11月10日 07 版

  圖片來源于網絡

  編輯:劉理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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