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受理案件時,報案人首先應當向經偵部門的接警民警說明來意,填寫《報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詢問,如實說明相關的情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材料;
2、立案: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3、偵查:已經批準立案的,立案單位應及時展開偵查工作。公民認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督察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人民檢察院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或各級人大反映、投訴;
4、破案:經過偵查,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經偵部門可以宣布破案;
5、偵查終結: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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