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單獨适用。對于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可以單獨适用。附加适用适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
《刑法》第56條,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适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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