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内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标準的80%。
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産期和哺乳期内,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産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内的,企業應按下列标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系數确定後,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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