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上蓋單位印章。
2、職工憑提取申請書及相關手續,到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日内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3、中心準予提取的,經中心審批同意後将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提取人所在單位或提取人在商業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不準予提取的,中心應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理由。
4、轉入集中封存賬戶的職工,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的提取規定,攜帶相關材料直接到中心辦理提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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