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減災自然災害十年是由原美國科學院院長弗蘭克·普雷斯博士于1984年7月在第八屆世界地震工程會議上提出的。此後這一計劃得到了聯合國和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聯合國分别在1987年12月11日透過的第42屆聯大169号決議、1988年12月20日透過的第43屆聯大203号決議,以及經濟及社會理事會1989年的99号決議中,都對開展國際減災十年的活動作了具體安排。1989年12月,第44屆聯大透過了經社理事會關于國際減輕自然災害十年的報告,決定從1990年至1999年開展“國際減輕自然災害十年”活動,規定每年10月的第二個星期三為“國際減少自然災害日”。
國際減輕自然災害十年國際行動綱領首先确定了行動的目的和目标。行動的目的是:透過一緻的國際行動,特别是在發展中國家,減輕由地震、風災、海嘯、水災、土崩、火山爆發、森林大火、蚱蜢和蝗蟲、旱災和沙漠化以及其它自然災害所造成的人命财産損失和社會經濟的失調。其目标是:增進每一國家迅速有效地減輕自然災害的影響的能力,特别注意幫助有此需要的發展中國家設立預警系統和抗災結構;考慮到各國文化和經濟情況不同,制訂利用現有科技知識的适當方針和策略;鼓勵各種科學和工藝技術緻力于填補知識方面的重點空白點;傳播、評價、預測與減輕自然災害的措施有關的現有技術資料和新技術資料;透過技術援助與技術轉讓、示範項目、教育和培訓等方案來發展評價、預測和減輕自然災害的措施,并評價這些方案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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