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下列房地産,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産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産,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争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