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等社交軟件作為現在人們生活中最重要的溝通工具,在去年也被法院得到了認可,宣布微博微信手機聊天記錄可作法律證據進行民事訴訟,目前已經被廣泛應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很多實際案例中,微信等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使用方式卻存在一些誤區,很多時候被認為無效。
對此,北青報在一篇報道中也提到了關于微信聊天記錄如何正确舉證的問題,其中提到有法官曾提醒稱,舉證時需要提交證據原件,且證據原件必須真實且完整。
微信聊天記錄做證據須保留“原件”
就微信聊天證據來說,原件是指登錄微信後顯示的聊天記錄,對于聊天記錄的截屏不屬于法律意義上“原件”的範疇。
因此如為将來訴訟需要,不能僅保留聊天記錄的截圖,之後删除聊天記錄,而是應在微信程序中保留全部的聊天内容,才具備證據效力。
當事人提交電子證據的,建議采用截圖、拍照或錄音、錄像等方式對内容進行固定,并将相應圖片的紙質打印件、音頻、視頻的存儲載體(U 盤、光盤)編号後提交法院。
但由于訴訟周期不确定,原始載體可能遭受數據丢失或删除等風險,所以在準備訴訟材料時,建議當事人向公證機關申請對電子證據的公證。
法院無法從騰訊公司調取微信記錄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調取。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微信聊天記錄,由于騰訊公司無法提供用戶的聊天數據,法院無法依職權調取。
也就是說,微信聊天記錄雖然已經被承認為證據,但是并不是說随意截個圖就能使用的,需要結合原本的聊天記錄才能生效,避免出現一些斷章取義等欺瞞行為,所以一定要保存好全部的聊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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