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份合同的最後,一般都是有一句話,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來約定合同的生效時間。這裡的,簽字和蓋章,是既有簽字還有蓋章?還是簽字蓋章二選其一?有的時候是有歧義的,今天,我們來聊一聊合同中這句話的寫法。
以下:
關于合同生效之日這句話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四種比較常見:
01.
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這種寫法中,頓号的理解可能會産生歧義,
有的法院理解“頓号,是并列詞語之間的停頓,表示簽字與蓋章是并列關系,隻有簽字與蓋章均具備的條件下,該協議方可生效”,即簽字和蓋章同時具有,缺一不可;
還有法院理解是“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從字面解釋一般應解釋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除非當事人特别約定協議經當事人簽字并蓋章後生效”,即簽字或蓋章,擇一即可。
02.
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這種寫法一般理解是簽字和蓋章擇一即可。
03.
自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這種寫法無歧義,簽字或蓋章擇一即可。
04.
自簽字并/和/及蓋章之日起生效
這種寫法無歧義,簽字和蓋章必須同時具備。
05.
建議寫法
簡單一點的,就可以寫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複雜一點的,就可以寫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且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對此,我的理解是,盡量不要選用這種可能引起歧義的寫法,特别是寫了“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下面再有蓋章欄和簽名欄,這種就很容易被認定為必須同時蓋章和簽字。同時,建議較為重要的合同,要求簽字和蓋章同時具備。
(本文作者:徐朋基,北京市京師(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挂牌上市法律事務部主任。本文為原創文章,轉載請列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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