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是合同能夠正常履行的前提條件,但是反過來,哪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無效的,可以有助于我們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避免這些無效的情形發生。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無效,這種情形下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四、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而與第三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五、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别轉包給第三人,而與第三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六、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這時他們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七、分包單位又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給他人,這時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八、中标價低于建設工程成本的中标合同無效。
九、當事人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質量标準的,應認定無效。
十、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反了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也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十一、建設施工合同違背公序良俗的,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虛假的,均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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