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在辭職後需要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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