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交通事故的需要的程序有:
1、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2、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出示證據
(3)宣讀鑒定結論
(4)宣讀勘驗筆錄。
(5)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6)質證雙方就賠償争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3、法庭辯論
4、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争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5、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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