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證據八大種類?預計閱讀時間: 5 分鐘,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民訴證據八大種類?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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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舉證期限?關鍵詞:舉證期限确定
舉證期限的确定分為“法院指定”和“當事人協商并經法院準許”兩種方式。舉證期限在性質上屬于民事訴訟的期間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審理情況,确定當事人應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除開“法院指定”這一種确定舉證期限的方式。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2019修正)》(以下簡稱“新《民事證據規定》”)第五十一條兼采了“法院指定”和“當事人協商并經法院準許”這兩種方式來确定舉證期限,延續了舊證據規則的思路,增加了“當事人協商并經法院準許”确定舉證期限的方式,以更好落實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尊重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允許雙方當事人協商确定舉證期限。新《民事證據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經過法院準許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直接指定。
何時确定舉證期限?關鍵詞:舉證期限;審前準備
應當在審理前準備階段确定當事人提供證據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第一句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确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與之相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
所謂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二節的規定,一般是指向被告答辯期屆滿後至開庭審理前的階段。在此階段,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方式,做好審理前的準備。
新《民事證據規定》延續了《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解釋》中有關證據制度的規定,将舉證期限的确定時間改為“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新《民事證據規定》第五十條載明:“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等内容。”
舉證期限具體是多長時間?關鍵詞:舉證期限
不同審理程序具有不同的舉證期限,現簡要說明如下:
(一)一審普通程序的舉證期限
《民訴法解釋》第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确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
根據新《民事證據規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适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
(二)二審程序的舉證期限
由于二審程序當事人提交新證據的概率不高,數量不多,新《民事證據規定》與《民訴法解釋》的規定保持一緻,規定: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三)簡易程序案件舉證期限
《民訴法解釋》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适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緻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新《民事證據規定》沿用了此規定,同樣明确: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
(四)小額訴訟程序的舉證期限
小額訴訟程序是簡易程序的特殊形式,小額訴訟案件是比适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更簡易的案件,對其審理強調快審快結,故在規定簡易程序舉證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的基礎上進一步壓縮舉證期限即為應有之意。
新《民事證據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逾期舉證有哪些後果?關鍵詞:逾期舉證;後果承擔
《民訴法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具體規定了當事人逾期舉證的後果:“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2001年《民事證據規定》對于逾期提供證據後果的規定,以證據失權為原則,2012年民事訴訟法在總結2001年《民事證據規定》有關舉證時限規定施行情況的基礎上,在第六十五條确立的舉證時限制度,采取了區分逾期提供證據的不同情況、對應不同後果的處理方式。即2012年民事訴訟法對于逾期提供證據,并未以證據失權作為一般原則,而是針對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是否成立,對應訓誡、罰款直至不予采納的後果。新《證據規定》進一步規定弱化了“證據失權”規則,法院僅考慮證據是否與案件事實有關;就逾期舉證當事人的懲罰則取決于未及時提交證據的行為是否存在正當理由,而是否存在正當理由,則根據當事人主觀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判斷。在《民訴法解釋》對逾期舉證後果規定的背景下,本次新證據規則第五十九條新增了逾期舉證罰款責任的有關内容,明确了法院确定罰款數額時的考量因素:“人民法院對逾期提供證據的當事人處以罰款的,可以結合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過錯程度、導緻訴訟遲延的情況、訴訟标的金額等因素,确定罰款數額。”通過明确罰款數額的考量因素,可以減少審判中罰款标準不一的情況,避免司法實務中的混亂。
舉證通知書包含哪些内容?關鍵詞:舉證通知書
舉證通知書是法院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時關于提供證據方面的通知文書,該文書主要包含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承擔的舉證責任、遞交證據的方式、方法,舉證期限的确定方式,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的申請種類,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方式、條件,以及逾期舉證的後果。舉證通知書的具體内容一般包括:1.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2. 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制件或者複制品。并應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号,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内容作簡要說明,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3. 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内提出,并預交鑒定費用。如你方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間屆滿前提出。4. 申請證人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證人身份證複印件。5. 申請證據保全,應當在舉證期間屆滿前提出。6. 協商确定舉證期限,或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7. 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的,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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