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拖欠工資并沒有規定是超出一個具體的時間才算違法,隻要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或者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都屬于違法。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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